※ 引述《jackgn (jk)》之銘言:
: ※ 引述《whaskey (whaskey)》之銘言:
: : 簡單講
: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 : 諭知逮捕之合法程序
: : 因為柯只是偵查中被告
: : 而且他到案的時候並沒有受到身體自由的拘束
: : 不能直接押人
: : 要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決定羈押
: : 所以這時候要押人就要跑一次逮捕程序
: : 台灣刑事訴訟法現在是拘捕前置原則主義
: : 必需要經有合法的逮捕程序
: : 才能聲請羈押 否則不合法
: : 這也是憲法第8條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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