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我朋友barry60707寫的,因為帳號被盜由我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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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1 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
如有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
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獎勵之規定。
根據這條例,是不是市府有權力給20%的容積獎勵
我這邊認為只要有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
市政府應該就可以依照這個條例給予獎勵
京華城應該也是提供了這部分的空間
所以市府依法有據提供了20%容積獎勵。
但我朋友認為這條例是指
增設的部分是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
才可以依照這個空間大小提供容積獎勵
所以20%必須是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
我們兩個都是法盲,想問問各位懂法的鄉民
京華城是不是根據這個條例獲得獎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