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wt501cx (爆裂魔法Explosion!!)》之銘言:
: 記者鍾昀軒/台東報導
: 曾參選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落選的泰雅族藝術家林世偉,去(2023年)遭到一名男大生在
: 社群網站Dcard上指控在導覽時被林世偉摸屁股,甚至還對他說「我猜你應該是7分同3分
: 異」、「你有打過炮嗎?」等語,讓他感到相當不適,最終至派出所報案。不過,林世偉
: 矢口否認犯行,不僅稱男大生是主動伸手要算命,強調「我沒有對她怎麼樣」更反過來指
: 控男大生意圖使他不當選,但林世偉最終仍被台東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台東地
: 院審結,依性騷擾罪判處林世偉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以下參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上開客觀事實,惟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係以拍甲男臀部表示感謝
甲男導覽,並非基於騷擾之意,因為我是原住民比較熱情,且有同志身分比較開放等語,
辯護人則以:被告拍甲男臀部是表示感謝,並無性騷擾之犯意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上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甲男、丙○○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
月10日勘驗筆錄、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各1份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甲男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由1樓開始導覽,被告在1樓展廳裏面對我說出許多冒犯
的話,例如被告說「感覺下面應該13、14吧」,又問我是不是處男。我說談論這個不好吧
,被告又說「要不要去新竹找他約一砲」。到2樓展區時,我同事丙○○在場,被告當著
我同事的面說「他是處男而且很色」,又說我的面相是「三分同性戀七分異性戀」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帶被告導覽時,一開始就覺得被告怪怪的,會講一些黃色笑話,甚至
是一些不太尊重我的言論,如被告有問我是不是同性戀,也有猜測我大概是幾分之幾的同
性戀,另外還有問我的身高,然後用我的身高猜測我的下體大概多大,還問我有沒有打過
炮,並說我們2個很有緣,要我去新竹找被告約炮,並有抓著我的左手臂,說我是處男,
當下我覺得不舒服。被告對我肢體接觸是在言論之後等語。
2.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當天在2樓的時候,我只覺得被告說話不像一般貴賓正經,
而是會說一些私人的話題,被告有說如其在國外很開放,也有說現在臺灣同性戀很開放。
當時被告有問甲男說「你是不是處男」,甲男點頭,被告接著說「你太保守,要開放一點
」。因為我覺得很奇怪,所以試圖結束話題,最後我記得被告講一講就往甲男身上靠過去
,但甲男有閃,所以被告沒有碰到甲男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男帶被告至2樓,當
時有聊天,但是聊到有點深入的時候,覺得好像不是太妥當,就試圖想要結束,後來才帶
進去看展覽。聊的話題有包括被告出國,然後性很開放,記得比較清楚的是「是不是GAY
」,是在討論甲男。講到甲男是GAY時,我覺得太深入了,覺得應該要迴避這種話題,想
要把話題轉走。(在對話的當下,除了對話之外,被告和甲男之間有沒有身體上的接觸?
)那時候我印象比較深的,就是我覺得真的應該要結束,然後看要不要看完展覽後離開,
就是被告講話,往甲男身上靠過去等語。
3.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對於甲男於警詢時陳稱你有問甲男有沒有打過炮、是不是同性戀
、猜他的生殖器有多大、說他是處男,你是否確實有這樣講)我確實有這樣說等語;於本
院準備時自承:(你是否有向告訴人稱:「我的很大,要不要感覺一下?」)有,且當時
是我與告訴人、另一名小姐3個人在2樓的導覽室外面,談笑風生,因為2樓是介紹臺東原
住民得到金曲獎的人,我講這句話,是因為我們聊天聊開等語。
4.依證人甲男、丙○○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被告於甲男導覽之際,即針對甲男為「猜測
生殖器尺寸」、「是否為同性戀」、「約炮(即與他人相約發生性行為)」等涉及個人隱
私並帶有性意味之言論,而上開言論直截了當提及生殖器、性行為,已屬「性明示」非僅
止於「性暗示」,足使一般人感到受調戲而嫌惡,此不僅使上開言論直接接受者甲男感到
不舒服,亦使在旁證人丙○○感到不適而欲轉移話題,然被告猶為上開言論,足見被告對
甲男確有性騷擾之意。
5.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結果略以:
A.【畫面時間10:54:36至10:55:01】甲男兩手置於背後與乙男(即被告)併排背對鏡頭站
於上述門口,10:54:56乙男右手往甲男左手約手掌處碰觸一下,再往上伸向甲男右肩處,
形似摟著甲男,隨後再往下滑動(部分動作畫面被門板擋住),甲男身體稍往遠離乙男處
移動,似要閃躲
B.【畫面時間10:55:02至10:55:21】10:55:12乙男再度伸出右手往甲男左手掌處碰觸一下
,再往上伸向甲男右手肘處,並施力將甲男拉往乙男方向,使甲男因而靠向乙男,再往下
游移至甲男臀部中間,將甲男原交疊於背後的雙手分開,撫摸甲男臀部後,甲男隨即再次
往遠離乙男處移動。10:55:22待乙男手離開甲男身體後,甲男方回復原位
可知被告之手於畫面時間10:54:56,第1次觸摸甲男臀部前,即不斷於甲男背後游移,伺
機觸摸甲男臀部,隨後便觸摸甲男臀部一下;被告隨後又於畫面時間10:55:12,無視甲男
雙手交疊於背部,逕自分開甲男交疊之雙手,再次觸摸甲男臀部1次。
參以證人甲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本院卷二第51頁編號3、4畫面】這2個畫面都
有拍到被告有用手去觸碰你的肩膀及你的腰部下方,當時的狀況為何?)我要準備做導覽
的收尾,被告也要準備離開,但還是有繼續談話,期間被告就是用手一直抓著我,然後往
被告身上摟,甚至是手準備往下往我的屁股摸、拍,被告拍我屁股的時間大約持續1、2秒
,是偶爾摸一下、拍一下等語,堪認被告2次觸碰甲男臀部之行為,均係以偷襲、短暫性
之手法為之。又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臀部並非任意之他人,特別是無任何親密關係
,亦不相識之人,可隨意碰觸之身體部位,倘未經本人同意而刻意加以碰觸,確足以引起
本人之嫌惡感,是臀部屬身體隱私處無疑。是被告乘甲男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素不相
識亦無親密關係之甲男臀部,其行為顯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禮儀分際,參以被告於行為前
尚以各種性相關言論調戲甲男,其觸碰甲男臀部具有性暗示及調戲之意而可認其主觀上具
有性騷擾意圖甚明。
6.況依被告自承:甲男在幫我導覽前不認識我。對於人與人之間是有一定的界線,每個人
的身體界線寬窄不一,臀部、胸部或其他的隱私部位可以合理期待不被隨意觸碰,沒有意
見等語,被告既知每個人均有一定之身體界線不欲他人觸摸,且臀部更屬可合理期待不被
他人觸摸之部位,而被告於事發前亦不認識甲男,不知悉甲男之身體界線,是被告縱有何
原因,仍不得未經甲男之同意,恣意觸摸甲男之臀部。且此屬甲男個人之身體界線,自不
因被告自身之族群、性向等文化,即得隨意扭曲甲男之真意,徒以自身臆想輕率為不當觸
摸行為,是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尚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為抓、捏、摳甲男臀部,並以下體頂甲男下體之
行為,亦涉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惟查,此部分事實僅有甲男之單一指訴,而證
人丙○○證稱:甲男事後曾告知遭被告摸、被告有用下體頂甲男等語,僅屬轉述甲男所述
,核屬與甲男陳述具同一性或重複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適格。又甲男嗣後經診斷
具創傷後壓力症、焦慮症之症狀等情,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113年10月21日診斷
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單可佐(見本院卷二彌封袋)。然依上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單,甲
男係於112年12月23日初診,而其主訴為甲男因遭性騷擾,而有焦慮、失眠、情緒易顯不
耐煩等情形,是其接受診斷之日期已為事發後2月有餘,而其症狀雖係源於性騷擾事件,
然至多僅得認甲男症狀與性騷擾行為相關,然無從認定該性騷擾行為除本院前開認定被告
有罪部分外,是否尚及於其他行為,自不得據此補強認定被告確有抓、捏、摳甲男臀部,
並以下體頂甲男下體之行為。從而,此部分犯行僅有甲男之單一指訴,並無其他足以補強
甲男指述之補強證據,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
分犯行,被告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依法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
與被告上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至於「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的部分,判決書沒有記載到
看來應是引述早前的發言內容,與案件本身沒有任何關係...
且辯護律師還提到「拍屁股是為表達感謝」,不過按一般常理而言,多是拍肩膀為主,因
此這說法更無可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