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mgene (jimgene)》之銘言:
: 殺多少人,就先不說了
: 但,法律不是有一條
: 殺害直系親屬,還要加重處罰
: 殺8人本來就已經無期了
: 你怎麼加重後,還是無期徒刑
: 你在刑法上,怎麼說得通??
: 還是說,這是法官裁量權??
: 幹,那法官也太大尾了
: 有種就修刑法
: 不要知法犯法好嗎?
: 照法律走很難嗎?
本來就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啊
台灣法官判決
本來就很少在乎法律規定的
前陣子
販賣一級毒品
本刑無期徒刑起跳
被犬法官宣告違憲
可是在宣告違憲前
真的販售被判無期徒刑
其實超少的...
甚至大多數判不到15年
明明有規定最低本刑
但法官就是能找理由減刑
完全無視最低本刑的規定
應例如未成年乾哥殺人案
殺人罪本刑最低十年
未成年殺人法定
只規定不能判死刑跟無期徒刑
沒說可以判十年以下啊
結果法官就判了個十年以下啊
又例如酒駕致死
修法後本刑明明三年以上
但是當場沒逃走
法官就當你自首3年先減半
有和解再減半
最後還是判個緩刑啊
對了就算犯案逃跑了
就算不符合自首條件
法官也可以說嫌判有"自首意向"
當作自首來減刑
例如某司改委員的案子
法官就這樣判啊
明明那個傢伙就有逃亡滅證的行為
法官都當沒看見
在台灣
要法官守法?
別鬧了
那誰還要當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