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ke3905 (RKTxLeo)》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陳素玲
: Uber Eats併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受到外界高度矚目,公平會今天委員會議做出重
: 大決議,由於競爭疑慮大,將禁止結合。
記者會的說法:
本案是在本日的第一七三二次委員會上作成決議,屬例行會議、照既定安排走,沒有另行
召開特別會議,判定本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
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依法禁止。
依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 SE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及Uber Portier B.V將收購
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結合型態。Uber於我國經營UberEats平臺,以及富胖達公司
經營foodpanda 平臺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之餐飲外送平臺。
為求審慎評估,公平會辦理了多場公聽會,且進行過市場問卷調查,得到六百多份意見,
作為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的試驗。經確認:
一、對競爭限制之效果
在結合以後,會有限制競爭的疑慮,因為結合後UberEats受到的主要競爭壓力將得到
消除,且其他競爭者對UberEats所能施加之競爭壓力有限,結合後UberEats不受競爭
的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之價格及對餐飲業者之抽成。潛在競爭者短時間內難
以及時且充分的進入市場,對UberEats產生競爭壓力。
再者,UberEats之交易相對人為個別消費者或多為中小型餐飲業者,也難以透過餐廳
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臺,制衡UberEats的市場力,結合後將
更欠缺抗衡力量。
二、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利益之審核
申報人雖主張結合可提高外送網路密度,透過實現「密度經濟」可提高配送效率,以
及主張結合可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接觸範圍,並可為消費者及餐廳節省使用兩個平臺的
成本,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前述主張難以驗證或於短期內實現,此非必須透過結合達
成,且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明顯不成比例。申報人雖就結合案提出承諾事項,但經公
平會審酌認為均屬於短期暫時性的行為面矯正措施,且難以重建、維持結合前的競爭
狀態,與修復結合所造成之競爭傷害無關。
記者提問部分:
市占率:
各別部分是各業者的營業秘密,但已知結合後將超過九成
討論過程:
有經過充分討論,但會議記錄需要一些時間製成
如果foodpanda 撤出市場,將怎樣處理:
會密切觀察,而該問題涉及企業營運決定權,這是他們的自由;但撤出後假如市場變得高
度集中,將是公平會注意的重點
審議問題:
此事在十二月九日時,本來提到延長至明年三月十二日;但經當事人到會說明、委員充分
考慮後,認為可在本日決議
大概十五分鐘的內容,便是如此
目前主要的疑慮在於「獨占」與否,而適時介入才能避免機制出現崩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