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rm911 (warm)
2025-01-01 22:47:59※ 引述《chen10 (tom)》之銘言:
: 原文43
: 大家好,我肥宅律師啦
: 小弟剛好也有接過不少這種矚目或重大刑事案件
: 但我印象中,法院從來沒有用「被告可以從網路通訊秘密聯絡甚且串供」作為認定被告
有
: 羈押原因及必要的論述基礎,高院或高分院也沒有用這種理由駁回抗告或撤銷發回過
: 我是覺得啦,高院這個裁定理由對刑事訴訟實務絕對是一種帝王論述,怎麼說呢?
: 原因很簡單,因為以後檢察官只要用被告有串供之虞作為羈押原因,那後面被告及辯護
人
: 就是只能等死;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除了羈押外,完全沒有防止被告與案件相關人等
使
: 用網路通訊的限制手段或強制處分,而且就算承諾不拿手機不重新申請sim卡,把上開
的
: 邏輯推向極致,也可以說無法排除被告借用他人手機或電子帳號的可能性,那這樣不就
以
: 後每件都押嗎?地檢都用這個裁定當範本的話,被告跟辯護人就等死而已了啊??
: 很希望地院堅持住,不然這種怪異裁定成為風潮或主流的話,絕對會嚴重侵害刑事被告
權
: 利
偵查中羈押延押次數以1 次為限,且不得超過2 個月。
都兩次共四個月了,不是要等審判中羈押則依該被告犯的罪最重可以判處的刑度,及審判
正處於哪一階段的訴訟程序而定: 最重可判處刑度為10 年以下,則一審、二審最多可以
延押3 次,三審最多可以延押1 次。
才能在繼續羈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