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桃園支黨部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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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最近修改動保法, 初審將原本動保法規範虐待動物1次致動物重傷、死亡者即可處
罰改成修5年內虐待動物2次才可處徒刑或罰金..... 也就是說只要願意繳罰鍰即可任意虐
犬!
我們看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749 號 政府提案第 13043 號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87.pdf
編號政 670 和政 671頁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名稱或照片。
五年內再次違反前項規
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累犯加重!!!!哪來的五年有兩次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