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先生就職某間鋼鐵工廠,今日突然被告知資遣10月15日生效,
明天以後不必上班。今日公司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發給,
有些問題回來跟我討論後才發現有些疑問。
問題1:在此間公司年資為一年八個月,但公司僅給10日的薪資,
但勞基法查了一下,應該是給20日才正確,
我們該不該爭取呢??這可以向公司反應還是直接上勞工局呢?
問題2:在公司就業期間,因配合公司需要考職業證照,
上課及考試費用因當時是公司指派去考試的,也順利考取,
但是今天被資遣時,雇主將考照費用8000元,
轉嫁到資遣費裡扣除,這一點我們越想越不合理。
因為今天不是我先生自己提出離職的,公司可以扣除這個費用嗎?
問題3:公司開給我先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
不能勝任工作之解雇,這點我們就更難理解了。
雖然是可以去請失業給付,但在我們心中有個疙瘩,
因為公司就用這個不正確的條款,隨便把人給資遣,
如果去應徵下一間新公司,應徵時老闆還是人資看到問起不是很尷尬嗎??
這一點能請公司重開證明還是直接反映勞工局呢?
做老婆的內心話:在職場工作這麼多年,看過無數基層員工任勞任怨的位老闆賣命賺錢,
我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間,非常的安份,不亂請假,也配合加班,
同事之間也相處的還不錯,工作能力上也沒問題,(若有問題早再前三個月試用期被Fired)
只是最近他的一位同事發生職災,目前請傷病假,醫療中,
我先生有幾次幫他同事拿傷病給付跟職災單幫他(職災同事)拿給公司申請勞保給付,
當然我們也為了避嫌,有交代先生幫他(職災同事)代送資料給公司沒關係,
他(職災同事)跟公司有什麼問題,給他跟公司去溝通,我們就不過問,
後來他們公司跟那位職災的同事好像一些醫療費用問題有糾紛,
曾經在上班期間就把我先生叫進辦公室裡問一些那位同事的事情,
我先生又不是當事者,只是同事間的情誼幫點小忙,就被捲入他們的事件中,
成為了無辜的羔羊。在這數月前,又有同事去勞保局檢舉該公司高薪低報問題,
該公司前個月有將薪資調過了,但還是沒調到應有的薪資,
這部份還可以再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嗎?有用嗎?
我先生要領失業給付了,算了一下是真的有損失,以及勞工退休金的部分都有短少,
所以越想越不捨,基層勞工有很多勞資糾紛問題,
都是發生在弱勢者身上,難以伸冤,希望可以在此得到一些建議跟幫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