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公司任職半年,
1/29(五)公司提出書面辭呈,預告離職日10日 至2/7(日)止,
得到公司回應預告期10日為參考用,僅適用於雇主,應依公司規定提前30日預告之。
在勞基法部份為: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至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請問當公司規範與勞基法相抵觸時,是否以勞基法為主?我應如何回應雇主保障自身權益?
又雇主說書面辭呈不算數,需以公司格式為主,是否合理?
雇主ㄧ直強調時間匆促,開缺廣告均需時間,總不希望未來其他公司打電話來問得到負評吧!也提到職業道德之類的…
不就是好聚好散,為什麼要這樣? 大家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