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有兩個事業部
辦公地點不一樣 平常交流也不太多
但在人員管理上都歸總公司一起管理
現在的問題是 遇到人員想要離職
我(總公司)這邊的同事大多會按照勞基法規定日數提前提出
也做好交接事項(就算有時候日期差一點也不會太誇張 都還能接受)
但另一個地點的同事幾乎都是今天提 壓明後天就要走 一點時間都不預留
我覺得是一直以來那邊的風氣與習慣都是這樣
當要求他們要提前預告時 他們會說之前的人不也是這樣
當然也不能因為這樣就扣薪 所以拿他們沒辦法 惡性循環一直都這樣
想請問各位人資前輩有沒有什麼解決辦法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