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考
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100,勞訴,30
【裁判日期】 1010704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此案例是勞工局的約聘人員(每年一簽)
雖符合特定性工作 但繼續工作時間超過
且有繼續性的理由 因此判勞工局敗訴(此案例上訴到高等法院維持原案判決)
回到貴公司的案例
雖目前已無繼續性的理由
但繼續工作時間已達八年 早已視為不定期契約
如要解除合約 就要資遣 理由是業務縮編
供您參考
※ 引述《true (囧囧有神)》之銘言:
: 本公司有兩位一年一簽的定期人員,服務期間皆無中斷,已在公司服務八年
: 從事的是與政府簽專案的現場支援工作,今年因為沒有簽到案子所以無法再續聘
: 原本的合約是簽到7/31,但專案會在6/30就結束
: 兩位員工目前在向公司爭取應給予資遣費
: 就我個人的理解,員工不間斷的在公司服務,基本上已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 所以如果當時簽約到7/31而要求員工在6/30即行離開,則應給予按總年資計算的資遣費
: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 另外想請問一個延伸的問題,
: 若因為專案收尾的原因請兩位協助到7/31再離開,這樣的話就沒有資遣的問題了嗎?
: 如果我是這兩位員工,因為多做一個月可能拿不到資遣費,那我絕對不會留下來
: 但如果做到7/31定期契約結束日請他們離職還要給予資遣費,感覺又有點難說服老闆
: 不知道有沒有板友有相關經驗,操作方式是如何呢?
: 先謝謝願意分享的板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