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autyguava (louise)》之銘言:
: 採四周變形工時制,每日正常工時為8+2=10小時
: 員工請特休一日應以8小時或10小時計算?
: 舉例來說,員工年資滿1年應有7天特休
: 8小時?7天=56小時
: 而員工請一天特休照工時算是休了10小時
: 因此天數來講只能休5.6天
: 請問是否合法?
今天人資拿出82.4.26台82勞動二字第22319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
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
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所以要求員工請一天特休算10小時
所以假單上要填一天(8小時)又2小時
我認為請一天就只能算8小時
人資卻說那另外的2小時要另外補上班
這有無違法?
釋函是否適用於變形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