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問的。
各位晚安,
想請問104年的加班問題,麻煩各位回答。
前公司是採周休二日,
但我在104年11月21日(星期六)上班8小時、
11月28日(星期六)上班11.5小時。
加班費算法如下
前兩小時:底薪/240*1.33*2
後六小時:底薪/240*1.66*6
加班費一天約1500元
後來105年中離職後被扣薪水,原因是算法變了。
改變後的算法如下
前兩小時:底薪/240*0.33*2
後六小時:底薪/240*0.66*6
共被被扣了1千多
我查了之後105年開始這種算法好像沒有違反勞基法,
但104年11月的加班費用105年的算法也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又,可以這樣事後扣薪嗎?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