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回報一下事情處理的結果
今天收到勞工局的公文了
主旨是:
外勞已離職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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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退保日期追溯到他離境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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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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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說明是寫: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貴單位如有異議
可於60日內填具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
,經由本局向勞動部申請審議。
不知道要不要再繼續申請審議
請問版友有日期追溯成功也有成功退到勞保費的案例嗎?
(而且是因為公司忘記退保的因素)
我有完整的證明文件 可以證明他已離職離境
但是 是不是只要拿出第16條第2項就沒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