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是 MIS 工程師,上班時間是一到五的 08:00~17:00
平常日不太會加班,但是如果遇到電力維修的時候,
就要在星期日晚上到公司開機。
這幾天在板上爬文,還有 google 了一例一休的計算範例,還是有搞不太懂的地方。
我看比較有懂的網站是:
http://technews.tw/2016/12/22/tw-labor-standards-law/
公司的說法是不發加班費,加班一律用補休的,去年是加班幾小時,就給幾小時補休。
(人事:我們的薪水是算30天的,所以假日已經有薪資可以領了,額外上班就是補休)
假設月薪36,000元,一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
星期日晚上加班2小時,這樣我應該:
1. 把星期日視為例假日
加班費300元換算成2小時的補休,加上例假日加班的一天補休,
跟公司要求一天又2小時的補休。
2. 把星期日視為休息日
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加班費的計算像網頁寫的:
150 * (1+1/3) * 2 = 400 元(第1~2小時)
150 * (1+2/3) * 2 = 500 元(第3~4小時) 總共 900 元
所以跟公司要求 900 / 150 = 6 小時的補休。
請問是上述兩個都可以,只要我跟公司議定星期日是例假日還是休息日就好了嗎?
(我想公司應該會傾向把星期日訂為休息日,星期六例假日吧!)
如果計算上有錯誤,還請各位大大指教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