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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
作者:
wimian
2017-01-21 23:35:29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想問說
公司如果是
9:00上班
12:00~13:00為休息
13:00~18:00繼續上班
這樣
總休息時數1小時
總工作時數8小時
總和時數來看是符合
持續工作四小時有三十分鐘休息
但是分批來看的話
後半的13:00~18:00
連續工作五小時
這樣會是算違法嗎?
請求解惑 謝謝。
作者:
clhianw
(幸福的形狀)
2017-01-22 10:42:00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基本上不違法,只是勞工如果有疑慮雇主須提出解釋工作具連續性或緊急性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7-01-22 12:01:00
中午事實上只能休30,貴公司把後面半小時移到中午去了
作者: sachiho (Sachiho)
2017-01-23 06:25:00
甚至延長工時是不是要先休30分鐘再從6:30算起也不是勞檢重點。只要不超過四小時,當作加班完讓員工早點回家休息是一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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