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被公司資遣,詢問我一些問題,我看法條跟勞工局的解釋有點出入,想請教大家。
工作需輪班,一天時數6-12小時不等,年資滿一年,1/5接獲資遣通知,2/28為最後一天
上班日。
參考法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問題ㄧ
1/5-2/28預告期間,是否可以請謀職假了?還是20天前才能開始請?
問題二
因輪班關係,常常都是一天上12小時,人資以系統都是8小時,規定朋友謀職假只能請有
排8小時的班,實際8小時的班幾乎不存在,人資做法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