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在這發文,
新制特休規定3-5年14天特休,
目前是102年9月3日到職,
原則上公司原本就是以到職日期滿給予特休(週年制),
所以在我個人理解下,
105年9月3日期滿3年有10天特休,
106年新制上路,差異會有4天,公司是理應補足給4天,
但人事給的說法是,
詢問過勞動局條件科,
106年新制可以依照比例給予,
故算法是4天2個月휹個月=3天,
就是說4天平分算給我9個月
應該多有的特休會是3天,
個人覺得不合理,
畢竟原本公司算法就是
依照到職日計算特休,
並非歷年制轉換週年制計算,
不知道各位對於這樣的算法
是否有跟我不一樣理解,
或是貴公司有同樣的狀況
可以參考呢?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