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不好意思,因為第一次發生這樣的狀況,需要跟大家請教。
公司一位同仁因工作狀況被投訴多次,跟他討論後,
希望他能改善或是考慮是否適任問題,結果他決定想先離職,
一方面倦怠;一方面身體狀況不佳需要調養,但想請我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讓他有時間能先養好身體再覓職。
想請教的是,這樣的狀況雇主能基於人情幫他開立嗎?
因為這員工我們很想幫忙他。
- 雇主不支付資遣,因為是他自行決定要離開;但本月薪資會多發給他補貼,
這樣是否合法?
- 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會有任何不良紀錄嗎? 或需要跟任何單位報備?
- 非自願離職證明上,需要特別注意列出那些條文自保嗎? 或其他注意事項?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