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一位資深同仁已經書面跟長官講好一個月後的某一天要離職
長官也答應了,然後這位同仁就請他的特休假去,一整個月都不來了
結果兩個禮拜以後他發現,原來還有一些不扣薪的假可以請
但這些假都不是勞動法規明定的假別,純粹是內部的規定而已
所以他反悔了,說他要把這些假+特休假都請光了才要走
因此他想要延後一個月再離職,書面申請要長官同意
而且還揚言如果不同意的話就會去檢舉我們
問題來了,這些非勞動法規的假別,雇主就一定要同意給他拗嗎?
一下說要離職,一下又說不離職,員工出爾反爾,雇主就不能不同意嗎?
我們已經跟他商量,讓他這一個月先請那些內部的假共15天
請光了以後再給他請30天特休假,最後大概會有20幾天特休休不完,我們折算工資給他
結果他還是不同意,吵吵鬧鬧說不給他延後就要去檢舉我們
我們人力已經十分匱乏了,他佔著職缺不走又想要請更多假領更多錢
讓我們不能補人,除了還要再額外支出薪水,又被他要脅檢舉
想問的是雇主一定要答應他嗎?如果不答應延後但折算特休工資給他,還有法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