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0-13 16:02:00
依照法規走,得癌症不管有無住院,他可以請一年超過一年沒有好,建議員工留停,你們也不用負擔勞保費而且病假只有30天有薪水不是嗎那你們如果一年後想怎麼做,留停還是資遣勞基法第13條你看一下,癌症治療期間公司不能資遣員工,除非公司到了這條你參考一下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精神:「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0-14 07:54:00
可是何謂無法勝任,你要舉證。勞基法裡面也有說可以調派勞工可以做的工作,如果他願意做,就不是他無法勝任。這很兩難,不過我有疑問,這跟他來不到一年的因果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