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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rkforce (勞動力量) 看板: Salary
標題: [心得] 2019年春節連假有加班如何計算加班費
時間: Wed Jan 16 19:10:31 2019
圖文網誌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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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的一年又過去了,如果公司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休假的話,大家應該都知道今年的春節假期會長達九天吧,但這不表示今年過年的「國定假日」天數比往年還要來得多,講白了也只是法定的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排列組合不同而已,那麼為什麼今年假期比較長,又如果有加班的話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呢?我們就用圖例來解釋吧!
其實,我們在去年的時候就寫過類似的文章,解釋2018年的春節假期是如何放假(延伸閱讀:「新年快樂!2018年春節年假到底該怎麼放呢?」),由於去年的除夕是2月15日(週四),而剛好初二與初三遇到週六及週日,因此補假在週一及週二,也產生了連續6天的連續假期。
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其實只有農曆除夕以及初一至初三為法定的放假日(共計4日),另外依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國定假日遇到約定例假日及休息日均應另行補假,這些我們在過去的文章都有解釋過了,因此一理通百理明,懂得排班概念的讀者們,應該就能理解為甚麼我們說今年假期較長,只是因為排列組合的關係而已。
如果還是有些困惑,可以參考以下的圖例,當然這是適用於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的公司,如果是排班制的事業單位,雖然不同於下列的圖示,但概念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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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農曆除夕剛好遇到週一,再加上上面提到的元月初一至初三期間,可以看到從前一週的休息日(週六)到下一週初三的國定假日(週四)都是放假的,只有週五為正常的出勤日。因此,公務機關便調整了原本在國曆1月19日的休息日,與國曆2月8日的上班日對調,形成了9天的連續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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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要強調的是,該調假方式是人事行政總處規範各級機關與學校的行事曆,並未限制一般的事業單位也一定要比照辦理,因此如果公司不調整休息日致成連假,要求員工在2月8日要來開工(當然,1月19日也得休假),於法也並無不妥之處(只是員工可能會怨恨公司而已)。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調整連假,那麼就得依法定程序召開勞資會議約定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或是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在1月19日採休息日加班補休,並在2月8日排定補休假,才能調整成為連假。如果沒有前述的程序,其實不算是合法的調整喔(延伸閱讀:「|動態議題|先補班再放假,那加班費呢?」)。
那麼回到標題,在春節連假期間有出勤的話,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呢?其實並不困難,只要搞清楚不同放假日的性質,就能知道該如何計算了,以這次的連假來說,例如在2月9日的休息日有加班的話,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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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國曆2月8日如果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調整休假,當天也會是屬休息日的性質,如果有出勤的話加班費也會是一樣的計算方式。
若是在除夕至初三期間(國曆2月4日至7日)出勤的話,就應依照休假日出勤的方式計算加班費,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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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勞資雙方也可以協商約定採用補休的方式取代以上的加班費,至於要補在哪一天,就建議要有明確的約定或是紀錄,避免後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上述的加班費計算法令依據,可以參考我們先前的文章「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而這次我們就沒有列出排班制人員的範例,但如果有任何排班或加班費計算的問題,還是歡迎在留言處與我們討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