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員工工作態度不佳

作者: monicakuo22 (寶寶豬)   2019-01-28 23:41:55
想請問各位大大們
如果公司內有一位同仁
在職很久,已經到可以選擇退休的年資
最近這一兩年他的表現每況愈下
曾經有嗆過主管、主管跟他說話也不理會
在工作上很不專業,
居然問客人他該怎麼做(就像油漆工問客人要怎麼油漆的那種問題....)
最近主管跟他理性溝通上班態度這件事,
他就嗆主管「不然你資遣我啊!叫公司資遣我」
如果公司真的資遣他,就要預告資遣,且付他高額資遣費,然後他可以再申請一筆失業補
助六個月,接著到另外一間公司待個幾年,最後退休...
這樣好像有點什麼陰謀得逞的感覺......
像這樣子的情況,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2條所列「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雇主得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與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但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解雇勞工..
.
...嗎?
需要蒐集什麼證據嗎......?
再麻煩各位協助解惑了!
謝謝!
作者: minniegc (Minnie)   2019-01-29 14:31:00
就算是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也是需要舉證的,例如不適任理由,或有無給予輔導及調換部門等等,更何況是要指控對方有暴行或重大汙辱行為,更是要有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又一定要他走,可惜的是就是要以資遣方式進行,對你們有影響的就是資遣費,就算他去領失業補助也不是你們能管的範圍
作者: pig8167 (淺藍飛行)   2019-01-30 14:10:00
要動手打人或言語侮辱才有可能用十二條
作者: dayend (神無月)   2019-02-01 00:43:00
資遣費和[退休金+影響公司形象業績付出金+月薪]哪個多?
作者: minniegc (Minnie)   2019-02-08 00:52:00
建議多了解「情節重大」的標準,否則被認定濫用勞基法12條第四款,公司要損失的就不止資遣費那麼簡單了
作者: dev0929 (dxd)   2019-02-16 13:04:00
你是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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