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們
如果公司內有一位同仁
在職很久,已經到可以選擇退休的年資
最近這一兩年他的表現每況愈下
曾經有嗆過主管、主管跟他說話也不理會
在工作上很不專業,
居然問客人他該怎麼做(就像油漆工問客人要怎麼油漆的那種問題....)
最近主管跟他理性溝通上班態度這件事,
他就嗆主管「不然你資遣我啊!叫公司資遣我」
如果公司真的資遣他,就要預告資遣,且付他高額資遣費,然後他可以再申請一筆失業補
助六個月,接著到另外一間公司待個幾年,最後退休...
這樣好像有點什麼陰謀得逞的感覺......
像這樣子的情況,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2條所列「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雇主得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與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但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解雇勞工..
.
...嗎?
需要蒐集什麼證據嗎......?
再麻煩各位協助解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