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晚安
小弟的公司近日發放前1個月的薪水與加班費
小弟為月薪制計酬之勞工
公司HR在計算加班費時,每小時的工資是用
月薪/當月天數/8 來計算
例如月薪31,000,10月有31天
每小時工資HR計算為31,000/31/8=125
並用$125乘以勞基法規定的倍數來計算加班費
小弟有疑問的點是,我認為不管當月有多少天,都要用30天來計算
所以應為31000/30/8=129.167
但是找不太到相應的法源依據
網路上有找到的資料有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也有人說依據民法123條,但是相應的適用我看到大多是聚焦在計算“月平均薪資”而不是“每小時工資”
想詢問各位前輩們
是敝公司的HR算法正確,還是小弟的算法正確(法條依據?),抑或是其實法令沒有詳細規定,2種算法都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