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哥在一間事務所上班,下禮拜一滿三個月。
昨日被告知做到當日就好,也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於是我哥告知他的老闆十日後再
退保,老闆堅持當日就退保。
我哥跟他的老闆說,這樣因資遣通報時間會有罰款問題,老闆自信滿滿的告訴他說,法條
中有註明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不會被罰款,之前也有這樣資遣掉
其他人也並未受到處罰,所以因此他堅持要我哥當天走人並當天退保。
想請問雇主真的可以因法條中的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就逃過這個罰則嗎?
目前我哥有什麼可以讓這個老闆的確因違法而被罰款的辦法呢?
是直接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服中心就能查到,或者是有其他更積極的做法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