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2f2s0 (JN思...我有看到有其他杯)》之銘言:
: 因為現任公司總總不公平原因
: 讓我不得不直接曠職離職
既然要離職,為什麼不先送出離職申請單?
公司如果持續當做沒看到、不核可,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1723
https://www.gvm.com.tw/article/55573
可以根據勞基法14-6 離職。
或許還可以拿到資遣費。
以曠職的方式達成離職,感覺好像是拿自己的工作道德來換...不太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