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個非自願失業期間健保補助的事情想請教各位
假設人員於2月20日向就業站申請失業給付,之後14日於3月5日做第一次認定,勞保局於3
月15日核付第一次失業給付,勞保局也函人員本次失業補助給付補助時期為3月5日~4月5
日。
事後人員於4月1日就職
關於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有載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
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依據法條解釋勞保局應該是補助四月份的健保費,但人員已經於四月份就職加保了,那四
月份的健保費是否還會有補助,是否會與人員公司加保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