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政檢版規能否也放在政黑板置底?

作者: chenhsiutsai (肛榨隊長:十萬火雞)   2016-05-22 23:20:33
因為我發現
有一些人
檢舉文寫的跟911水準差不多
都不看版規的
政黑,政檢,傻傻分不清楚
很好笑
我是建議乾脆把政檢版規也複製一份放在政黑
讓一些沒戴眼鏡的看清楚點
以免一直鬧笑話QQ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5-23 00:03:00
這樣不是更容易搞混 囧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23 01:45:00
規定不符的檢舉文就直接不受理鎖文就好啦像是上面那篇幫Hell幫腔的~搞不清楚要檢舉沒抗辯或是板主沒有共識決,本板沒規定一定要抗辯,所以沒得吵共識決應該是他提出板主沒有共識決的證據來檢舉別忘記檢舉文要有違規事實..哪有檢舉別人叫別人舉證自清更別說他非當事人了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02:05:00
雖然版規沒限制檢舉人必須是當事人,但言之無物就......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23 02:06:00
必須當事人這點是我眼殘看錯....Orz但是他想模仿樓上,卻大錯特錯~他並未列出違規事實而你檢舉死魚的那篇,違規事實已經被小組披露 你才有得檢舉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02:08:00
檢舉人手上沒證據,還要被告提證據,欸...........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02:26:00
事涉個人權益,版規沒有限制當事人才可以檢舉,但站規有限制....https://goo.gl/XAnmW1 =>第十條有限制....換句話說,有關個人權利的人身攻擊、隱私、文章轉錄等違規行為,"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那些替別人檢舉的,或是沒有經過授權就檢舉的,版主理應不受理....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03:24:00
版主管理看板權利義務之違規非個人,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換言之,站規10僅限制"個人權利"受損,由當事人檢舉或申訴。但站規10並未限制將「已結案案件」作為檢舉版主權利義務違規佐證。不管是個人還是板主違規,只要有證據,人人可告發。
作者: wac08 (█████)   2016-05-23 04:05:00
你幹麻PO這篇啦? 我想看上面那個天兵申訴鬧笑話耶,真是的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08:04:00
版主違規,違反版規、組規、群組規、站規,任何版友都能檢舉。但你檢舉死魚版主的那篇,很難成立,畢竟,新版規已經公告了,是我們自己沒看清楚,不知道改成不能攻擊政治群體,就算只有死魚一人判決,也很難成立。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08:53:00
我不討論個案,因為很多也不是你我說了算,都要試了才知道,好比你的檢舉案也沒成立。我只想確定是不是1人判決,如果確定,而且有爭議,那就有違反8-8的可能。畢竟8-8這條也不是寫好玩的,《所有判決/版規/爭議判決為2位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若不足2位則依據先前已定共識》。除非不能攻擊政治團體是《先前已定共識》,但我懷疑這一點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09:01:00
你檢舉的是在05/19日,diefishfish版主的判決,而新版規是在04/02日,經過版主群的共識修訂的。若你堅持以政黑版規八-8來檢舉......就算死魚版主的判決沒有二位版主以上的共識,那也是回到『先前已定的共識』...而『先前已定的共識』是04/02日修訂的新版規,,不是前一任版主的版規。04/02日修訂的新版規,有允許可以攻擊政治群體嗎?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09:08:00
我建議您你還是不要討論個案,因為你有違反政檢版規之嫌喔《先前已定共識》到底是版板旨還是版規,判了才知道
作者: DJSHD2 (GalaxyExplosionote7)   2016-05-23 09:19:00
還是可以po一篇檢舉範例放在政黑精華版?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09:20:00
政治黑特版不能黑特政治團體這種「共識,嗯.....只是單單看規定,不討論個案的話,我覺得「規定不夠細膩」跟「共識」還是有差別的,把規定不夠詳盡硬拗成是「共識」,似乎不盡合理,個人看法啦。「共識」因為沒有定義,這可大可小,共識可以包含版旨、也可以包含版規,也可以包含判例。這就有爭議的空間存在。只要有爭議,就需要2人以上去判決,我在這裡純粹討論8-8,而這也只是我個人看法啦。
作者: agwolf11 (蠢蛆蛆)   2016-05-23 10:13:00
只要死魚針對小組判決改判 就不會吃警告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10:34:00
新訂版規開宗明義就說 這是具備版主群共識 所制定的版規,當然就是共識。嚴格說起來,若真要照程序,死魚版主才是對的,還沒有新公告或是修改之前,攻擊政治群體,就是違反版規,改判的案子,反而是違反版規。所以,我才會建議修改版規,將與政治相關的人事物排除在外。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10:45:00
您的《嚴格》說起來,嚴格的還蠻鬆散的。《嚴格》說起來,這有很嚴謹的完整符合8-8嗎?您的《嚴格》的定義似乎很有問題。當然,我也覺得要把排除條款訂定的嚴謹一點。要不然應該全站所有人全部似乎都有觸犯攻擊政治團體的嫌疑。真要照程序,死魚單單判決理由說是《板主群討論後決議》就已經是不實陳述,您也認為用不實的理由判決也是對的嗎?我很好奇小組長跟GM對判決理由居然是虛偽不實陳述的見解為何以虛偽不實的陳述意見作為判決理由,很難想像是絕對嚴禁的站得住腳,我個人感覺啦。一條不嚴謹的版規,會讓所有人(包括死魚魚自己)都有觸犯攻擊政治團體的可能,這就是所謂的爭議,既然有爭議,不只是版規8-8要求要2人以上版主裁決,連版規8-10都規定《禁止獨斷處理且其處理無效》,再加上死魚判決的理由又是不實陳述,我是看不出他處理這案件有絕對嚴格的完美無瑕。反正判了就知道。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11:20:00
N版主說由D版主決定,換言之,這判決至少就有二位版主有共識了。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11:29:00
您搞錯了喔,P原始的證據說的是《是我判的嗎?找我做什麼》,小組長說的由D決定只是說是D判的,沒有說P同意D這樣判,,P甚至還要被告去找判的人,請把證據看深入一點,不要擴張解釋P講的喔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11:35:00
我說的是N版主說由D版主決定,不是P版主。N版主既然說由D版主決定,就是不管D怎麼判,他都同意。這理解應該沒問題吧?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11:37:00
目前公佈的證據,只有呈現出P沒判這個案件,他當時因為心情差不想管版務,不想管跟投D一票差太多了。在說明一次,《嚴格》說起來,P只有說他當時心情差不想管,不想管跟同意D的判決並形成共識差別很大。所以,D要去取得2者以上判決共識關鍵不是當時心情不好而不想管的P,而是N。但N說他沒投票。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11:38:00
換言之,D版主這個判決,至少有D、N二位版主同意。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11:40:00
N你還是看錯了,N說的是他沒投,票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11:41:00
N版主說由D版主決定。有沒有這回事?有的話,D版主的判決理由就沒問題。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11:41:00
你講的是P,但是你擴張解釋P講的,P當時心情不好不想管我再貼一次小組長的判決《N板主末表示投票,P板主表示由D決定》,但要注意的是,所謂的《P板主表示由D決定》是不完整的資訊,完整的資訊是《P板主表示這判決是由D決定的,他本人當時心情不好不想管》,這樣清楚了嗎?所以,P當時心情不好不想管,N表示沒投票,我不知道D說的《板主群討論後決議》是哪門子的討論後決議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5-23 11:55:00
https://goo.gl/bytl19 => 這是小組長寫錯了....
作者: m195566 (中正馬奶)   2016-05-23 11:57:00
也不算寫錯啦,算是寫的不夠完整而已。總之,目前沒有任何證據呈現出這是《板主群討論後決議》,個人造業個人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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