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政黑板不要黑箱作業,水桶請講原因

作者: chenhsiutsai (肛榨隊長:十萬火雞)   2016-07-25 07:24:07
※ 引述《radiodept (大學是要讀幾年?真廢物)》之銘言:
: 本案經由檢舉,依照板規3-1,由板主群在隱板進行討論,
:  經板主群合議認定,判決angellll有罪
: 其中angellll觸及公然誹謗的嫌疑罪刑重大
: 故予以重桶兩個月
其他的我不想知道判決原因
此篇只是回應底下一些質疑的聲音
我引述刑法條文在於要證明
此網友所言「xxx」後面接殘餘字母
是可以被證明所指何人
有人拿死魚案比 我倒覺得類比錯誤
簡單來說
1.牠的身分那時候是版主,當然有義務說清楚,否則如何服眾?
2.版友也並非空穴來風臆測,依據ID文章慣用字句,IP位址,上站時間,用字習慣,登入
次數,發表文章數等等,都有合理理由懷疑
3.再者被披露疑似分身事件後,自認不是分身的話早本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而不是三催
四請,又或拖字訣
而此網友在推文中莫名指控我和其他素未謀面的版友是同一人,豈不把我的格調降成和死
魚一樣,這不是污辱,不是引戰是什麼?
有本事,就搜尋我的文章,上站ip,登入次數等等,來合理推斷xxx是我分身,大腦是很
寶貴的,我希望其他人也都有一個
作者: godispower (親愛的 .別鬧了)   2016-07-25 13:17:00
XD,最後一句經典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6-07-25 14:02:00
希望某些id能有腦袋+1
作者: agwolf11 (蠢蛆蛆)   2016-07-25 14:37:00
推最後一句 原po真有愛心...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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