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是否該開放被檢舉者前來抗辯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8-31 09:17:13
請被檢舉人前來政檢,為自己案件進行抗辯,乃是本板有
別於 PTT各板一個措施。
旨在「讓被檢舉者有幫自己辯護機會」
否則,在八卦等板。皆是板主一人獨大、未聽任何辯護即
一人獨自判狀況。
敝人本來認為這是本板開PTT民主之先河優良示範
然而,最近,已有多起檢舉案件,一旦板友被檢舉,板主
依程序請被檢舉者請來政檢板申辯。
立即遭受被檢舉者強烈反彈,認為這是擾民作法。是故,
在此與大家討論:
1.是否維持告知被檢舉人前來抗辯之制度
2.若欲維持,如何改善流程?
歡迎大家討論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6-08-31 09:18:00
有抗辯制度 是好事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09:26:00
維持抗辯制度有其必要,但通知/溝通方面需多琢磨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09:27:00
我這樣說吧,因為檢舉都是公開的,沒有所謂的吃案不吃案(吃案是指報了案卻石沉大海,但政黑檢舉是公開的)。在受理的瞬間就已經形成了一次判決,即「受理的板主認為有違規」。所以才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自己並沒有違規。如果沒有一個板主認為這樣違規,那就是不受理,就不需要當事人專程多跑一趟以免擾民。這是其一。其二,所謂「抗辯」制度其實已變成「兩造言詞辯論」,這對懶得理對方的人來講絕對是120%的擾民。我可沒那麼多時間來回應每個檢舉我的ID的指控,板主應仔細思考這點,莫讓你們所謂的民主先河成了每天掛網沒事幹ID的吵架舞台。事實上當發文成立,沒有違規被刪除這一刻起,就已經是「檢舉受理」的狀態了,這個時候板主跳出來喊「受理,請被檢舉人前來抗辯」便已經形成有罪推定。以上。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8-31 09:41:00
T大主張,若板主認為檢舉人為亂檢舉 當即判決不受理 但個人意見是覺得又會形成讓板主獨裁決定狀態 檢舉人權益受損 總之 還有人有任何建議歡迎提出
作者: 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   2016-08-31 09:42:00
維持現狀已經足夠,不需要再增加麻煩了吧有意見可以上訴小組也可以寄信給版主再議不是?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09:45:00
不需要「當即判決不受理」,事實上發文成立時就已經是受理了。考慮到多位板主狀況,可以是幾天內無任一板主認為需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時,就屬不違反版規。這也是無罪推定的延伸,若沒有任何一位板主該檢舉達到違反版規之門檻,則不需要擾民要求當事人來澄清。其二的部份也請板主思考,演變成言詞辯論的狀況是不是就是你們所希望的?是不是只能允許一次澄清即可?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0:00
維持現狀可 政黑如此實行多年 並未受到質疑另外 T是自己不遵守此規定之人 讓他的意見成行恐怕對日後版主執法不利 請深思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09:52:00
T大又沒不遵守...不抗辯也是自由啊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3:00
他不遵守是在於 不充分行使自己權利來抗辯 到了被判有罪 再來大聲說這個制度不對 他真的在乎制度嗎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09:54:00
上面這樣,這就是我不想來這邊搞成言詞辯論的原因了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4:00
他為何不早就先說 抗辯是錯誤的呢?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09:55:00
使用者有不理會其他使用者的權利,但政黑板主卻要求使用者「前來此版言詞辯論」,這就是擾民。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5:00
在他沒有被判有罪的狀況下 他有試圖改變制度嗎?他試圖改變制度是在他被判有罪之後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09:56:00
我在政黑剛剛已經推文講了,我跟學佛哥的認知有明顯落差,所以我不會回應他,上面這些是講給板主看的。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6:00
T假如拿出之前有針對此制度作出改變的努力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09:57:00
1.抗辯是附加判決的東西,就算沒抗辯也該公平審慎判決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7:00
當然能說服大家 但是T有嗎?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8:00
而且T你真的作得很不對 版主對你很好 你卻在板上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09:58:00
hw這幾句擲地有聲啊,你回鍋選板主我投你一票。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09:58:00
3.抗辯與否是被檢舉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理也可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09:59:00
我不需要板主對我好,我需要的是日本偶像對我好(淚)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09:59:00
是阿 版主我的看法是 假如T在之前有抗辯這些內容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09:59:00
T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10:00:00
T大的事,並非抗辯這制度的問題,而是執行上的瑕疵,若混在一起講難免失真了我自己是認為,t大與其討厭抗辯制度,倒不如說是被站內信氣到了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8-31 10:02:00
無意義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10:02:00
我最近忙到快哭QQ,要忙新創,還有新專案要做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10:05:00
找時間多休息吧,辛苦了。想想這幾年來,我也是辭了手機板跟另一個板的板主,把空閒時間拿來享受人生後,才發現到好多新世界....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10:11:00
XD是啊 網路不一定是全部
作者: jsoccer (Fairy Dang-Sing犯規啊)   2016-08-31 10:18:00
國光號經過三義,喝著爽健美茶時又多想了一點,應該是不能回文吧?所以我推長文請見諒。首先我們把檢舉分成四類:「一,明顯違規甚至可以上法院的嚴重言詞,甚至當事人還在持續中」「二,板主認為有違規,但還有聽取當事人說法的空間」「三,板主認為不到違規標準,但可以理解檢舉人心有不甘之心情」「四,蝦子也看得出來是亂檢舉。」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10:19:00
可以回文歐,辛苦你了
作者: jsoccer (Fairy Dang-Sing犯規啊)   2016-08-31 10:19:00
其中一應該要直接判決,因為情況緊急,四可以放著先不管,二跟三的狀況就是需要討論的了二的部份,是維持此種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若不澄清即為放棄自己權利的合理之處。但三的狀況,若是也要求當事人來澄清然後演變成跟檢舉人的言詞辯論,那就純粹是擾民兼浪費時間。板主可以思考遇到三的狀況,是否也有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之必要性,是不是只為了滿足檢舉人之吵架欲,而讓當事人浪費時間跟檢舉人在政檢板進行言詞辯論。以上。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10:24:00
啊糟糕不小心用到手機分身ID了,上面這是Theoepstein真糟糕不小心讓分身曝光了....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6-08-31 11:51:00
請問 受理 是指,當時的板主認為有違規 或僅是 檢舉格式過關?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11:53:00
受理通常僅代表檢舉格式通過,不涉及違規判定我是這樣,現在的板主觀察起來也是這樣
作者: yisdl   2016-08-31 12:03:00
抗辯OK啊 不抗辯的就是放棄抗辯的權利 版主逕行判決即可比過去setzer時代 桶掉你 就必須直接上小組申訴有抗辯起碼能有跟檢舉者辯論的機會 看誰比較有道理
作者: r13974682 (UU)   2016-08-31 12:29:00
受理不等於有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6-08-31 12:41:00
上問僅想釐清第五行T兄推文內容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8-31 13:12:00
但要判定1,2,3,4 也是帶主觀成分在內 之後會先朝向修正推文語氣以避免當事人不快發展 目前個人想法
作者: jsoccer (Fairy Dang-Sing犯規啊)   2016-08-31 13:57:00
起訴也不等於有罪,但在台灣起訴就嚴重影響社會觀感了。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14:01:00
抱歉手機又忘了換帳號。 要當事人前來言詞辯論就已經類同於起訴後的開庭了,如果板主真的覺得自己是警察檢察官法官三位一體,要想想當你們說「受理,請當事人言詞辯論」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是不是已經起訴了。受理報案,起訴,判決,板主目前宣稱推文表示「受理」是受理而已,但實際上應該是「起訴」了。事實上的受理是發文成立,且板主檢視後沒有違反版規就已經完成受理了。板主可以想想這些程序問題,你們宣稱受理的同時就起訴,這樣子合理嗎?一個告了就起訴的制度對嗎?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6-08-31 14:06:00
謝前板主hw102050回覆以及現任板主pinkkate回應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14:07:00
現行制度下對當事人來說很不舒服,也是因為板主宣稱的「受理」根本已經是「起訴,請雙方進行言詞辯論,板主隨後宣判」,這不是受理而是起訴了。檢察官濫訴是台灣司法改革一個很大的問題,同理也可以看到政黑板若三位一體的板主濫訴會是怎樣。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6-08-31 14:15:00
我想 政黑板主已被閹割成僅能被動接受檢舉 只剩法官角色那 "受理" 改成 "檢舉格式無誤,受理" 應該ok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14:34:00
也是檢察官與法官一體,角色一體我沒話講,但不要搞成現在這樣「格式正確就動輒起訴」好嗎?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6-08-31 14:42:00
在正常的站規下 板主就是個警察+檢察官+法官 三位一體的角色政黑板主自我閹割 見違規文章不能主動處理等同放任違規文章不管 沒有人控訴政黑板主違反站規未盡板主責任 維持板面風氣就算不錯了在其他板 板主三位一體 自由心證文章有違規 就直接公告了政黑獨創 板主不能主動處理違規文章 還提供答辯機會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15:42:00
答辯是我跟聖光創的,一開始的原意是要通知當事人你被檢舉了,畢竟有多少人會常駐政檢? 我看不到板面鄉民的一成吧通知了,至少未來被水桶也不會死不瞑目覺得錯愕。後來覺得都通知了,就乾脆讓當事人抗辯說明,因為檢舉文中當下的情境並非板主能知道的,也許檢舉文是斷章取義,也許板主對被檢舉人的語氣有了誤解,透過說明都能釐清這些東西當然還是要強調,被檢舉人抗辯與否,都不會影響判決的公正,唯一的好處是你有可能說服板主,讓自己無罪,但無罪就是無罪,沒差相對的透過這些程序,至少被水桶的可以心服一點,畢竟想講該講的都在一審弄完,除非有新證據或證言,否則走到重審二審的機率並不大這樣對鄉民板主都好,我是這樣想的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6-08-31 19:07:00
續上 反而比起三位一體板主 接近現實再來現實中起訴你的檢察官或是判你敗訴的法官也不屬妨礙名譽有罪答辯存廢 隨便吧 存在的話就當看實驗前版主聖光以及hw102050對待鄉民太貼心了 有心了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6-08-31 22:01:00
抗辯制度是好,但立案前是否可以先用大腦想一想這檢舉合不合理,愚蠢到被檢舉人懶得花時間抗辯就失去美意了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8-31 22:08:00
基本上,如果板主有權覺得你檢舉太蠢不給你申訴,那戰場就會變成檢舉人vs板主然後板主又要被質疑受理標準了 囧讓愚蠢檢舉受理然後判無罪 跟 直接擋掉,這觀感有差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6-08-31 22:33:00
這麼說也有道理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31 23:34:00
嗯啊,為了檢舉人的觀感,跟避免板主成為檢舉人的砲火轉移目標,再蠢也要叫被檢舉人來自我澄清沒有違規奇怪耶,戰場成為「檢舉人與板主」是有什麼不對啊?當板主還怕被戰到?進廚房不要怕熱好嗎?畢竟只要受理並產生言詞辯論,就算最後判決不違規,板主也給了檢舉人一個交待。瞄的咧板主是這樣幹的喔?這不叫什麼「民主先河」而是板主卸責好嗎?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9-01 00:55:00
被檢舉人可以選擇要或不要 我覺得這是還好你不要來抗辯 也不會影響你什麼 只要是一個很蠢的檢舉用點現在法律的方法來說~就是 檢舉人提出告訴板主(檢察官)開啟調查 也就是請你們人來抗辯 不抗也沒差等兩造該講的 該調查的都結束 進入起訴判罪程序起訴>判違規 不起訴>沒違規 只是起訴到判決這步驟黏在一起 才會讓你覺得所謂的板主受理檢舉 就是起訴當然這些用語有待商榷之處 不過就大概是這樣的感覺另外會用此方法 就是政黑的特性 針對性太重不搞一點特定程序 讓板主只專注判定違規與否 只會落得父子騎驢的窘境當然我不知道p板主是怎麼跟t大你講的 讓你有這種誤會我上面講的是我過往執行的經驗 跟設計此制度的用意是否跟他們現行的執行方法一樣 我不敢保證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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