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是否該開放被檢舉者前來抗辯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8-31 21:33:46
感謝大家建議,今後會調整用語
審理流程將為:
1.檢舉人在本板提出檢舉
若不合乎格式 => 板主直接刪除不受理、或請當事人修改格式。
若合乎格式 => 板主推文「請xxx 24小時在政檢板推文說明」
並F轉寄給當事人
2.當事人可於推文提出說明,主旨為為自己辯護、說明自己立場,
亦可放棄辯護。
3.當事人說明完成,板主推文「審理開始」
4.三個板主分別至該篇文章推文表示「板主意見:違規/不違規」
5.當兩名以上板主達成共識後,進行裁決。
推文格式為「經合議,判定違規/不違規,水桶xx天」
若還有建議歡迎提出
作者: kim (@@@@@@@)   2016-08-31 21:43:00
同意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6-08-31 22:19:00
同意
作者: godispower (親愛的 .別鬧了)   2016-08-31 2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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