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1931篇 [檢舉] HellKitty 違反版規3-6 跟
本版1932篇 [檢舉] Myfun違反板規三-6
檢舉用的規定完全一樣
檢舉時間相差6小時
1931除了用意上相同,用字排列上並不多見重複
但版主說了一堆就是要入罪
54小時結案
1932篇犯規的情形就不多說了
重複推文的字句一字不差
不用多說就是違規
結果到現在已經超過60小時了判都判不出來
一個版主都沒出來表示意見
我不是要替HellKitty平反
我只是認為
依你們這種標準
只會製造出更多問題
重複推文認定本來幾乎是判定上最容易的
字句上差不多,使用次數與時間上的關係超過就算是
結果現在連只是用意相同、但用字排列上差很多都被當作是違規
這種標準是針對單方還是普及全版?
我本來很很同情版主的
但這下我真的看不下去了
這種判例一下
以後本版永無寧日
附帶一提
前看到一篇第三人在檢舉文章發言被檢舉的案子
某版主一開始竟判不違規
大概經人"指導"才改判
可這種事竟然還有判錯的空間
真令人吐血
是看帳號判定還是看板規判定呢?我開始懷疑了
===================================以下為補述==============================
版規3-6
是可以以"量"判定為是否違規的板規
如果可以量化的板規尚且用個人"感覺"判定
那以後對板規的解釋、疑惑就沒完沒了
我是很同情版主的
但如果連版主都在製造問題給自己
那各人造業各人擔了
不需要擴大解釋的板規卻擴大解釋去定罪
那以後啥板規都會有問題
以後你們三個就整天都在搞這事就飽了
其他也不用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