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應該是故意濫訴。
那何謂故意?又何謂濫訴?
在setzer版主以前的版規,有連續二次檢舉失敗的處罰,直接量化,
爭議相對小一點,唯一的爭議就是當時只有一個版主,有人(就是我
)會認為版主會亂判,故意兩次駁回,讓檢舉人被水桶。
為什麼會認為亂判?因為到了小組長申訴,就算小組長駁回了,那個
有人都把水桶坐完了。
現在有三位版主來判何謂故意,雖無量化,但也不是不行,因為有三
位版主在判,相對公正一點。
不過,像 allensua 的檢舉案【#1OL709WD (HateP_Picket)】,這麼
明顯已經過了追溯期,還來檢舉,算不算故意濫訴?
三位版主如何判斷 allensua 與 HellKitty 兩位,
誰是故意?誰又不是故意?
如果沒有辦法判斷故意,又或者是判斷故意的標準不一,將來版主也
會陷入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