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銘言:
: 標題: Re: [建議] 被檢舉不要第一時間為自己說話
: 時間: Sat Nov 28 12:49:38 2020
: ┌─────────────────────────────────────┐
: │ 文章代碼(AID): #1Va2FMql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請問版規2-9直接?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03281878.A.D2F.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現在的情況是
: 有些文章不實的規定
: 有時候版主不會給你答辯的機會就直接判違規
: 但有時候是可以答辯的
: 反正就看版主自由心證
: 既然如此那不如先答辯 至少有機會為自己辯論
: 不然版主看你不爽 不讓你答辯直接水桶
: 你再來申訴 那又更麻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41.205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06538980.A.0B5.html
: 推 tn00270144: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 11/28 13:00
: → tn00270144: 嘻嘻!真有趣 11/28 13:00
: → rtyujlk: 違背政檢板精神 11/28 13:06
有幾個部分我看你們都混在一起談 釐清一下
第一、2-9造謠 這個部分板主群一直沒有很明確的說明各自的判定標準
建議往小組走 但不一定有用
第二、每個人有一次抗辯機會,政檢有提供申訴這個選項
b.申訴︰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重新由板主受理判決
如果照某些人想的,板主處理檢舉案就一定要被檢舉人說明
那保障的應該是兩次抗辯機會了
第三、個案就個別探討但政檢3-9對當事人的確不應有罰則,如果被檢舉主動在檢舉文底
下抗辯,我個人認為頂多抗辯內容不予採納,至於其他違處罰規屬板主裁量應該
視個案去探討了。
結論就是我看不懂幾個人一直把不同的事都混在一起談的目的為何?
是想讓版眾更有依循的準則還是只想攪爛看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