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8.所有板務應依政黑/政檢規定執行/處分,結果應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板文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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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板務應依政黑/政檢規定執行/處分,結果應公開於板面上,並以政檢板文章為準。
(政黑板刪除/退文主動處置之違規不在此限,但結果應公開於政黑板面上)
第二章
2.抗辯由板主推文/站內信告知受理後才得以進行,處理流程皆會登錄其文,供使用者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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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抗辯則由板主推文/站內信 告知已轉達被檢舉人 或 受理申訴案後 才得以進行,
處理流程皆會登錄其文,供使用者查詢
新增2-7
7.「公告」限板主使用,禁止非板主者發/回文,違者退文刪除。
第三章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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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 接受審理或已標記/判決完成 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
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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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依據 檢舉板板規第二章第二條 ,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
,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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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所有 政黑板板規第三章之檢舉案 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
或未於期限內進行抗辯則喪失發言權
被水桶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第四章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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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 或已標記/判決完成之後 ,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
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6.申訴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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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訴案張貼後,抗辯推文依據 檢舉板板規第二章第二條 ,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
,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第五章
4.若容赦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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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容赦相關文章經板主 接受審理或已標記/判決完成之後 ,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
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