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黑版規一-1』之規定
政黑版規一-1
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規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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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版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管轄
不等於
本版依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審判。
難道本人開車接受交通法規管轄,等於別人交通違規時,本人可以、有權去給他開
單處罰?這是什麼中文邏輯?
2. 版主真的吃那麼飽,違法等於違規,那麼有無違法是由『法官』來依法審判,不是
版主,版主想把違法的人都抓來判違規,可以,那麼請『受害人』先去地檢署按鈴
控告,法官依法審判,一審再審,等定讞了,版主再依法官判決違法的判決書來判
處違規。
3. 版主如果沒有依照第2點所述,擅自當起法官,違法審判,屬於違反憲法第77條、
第80條,等版主判決公告出來之時,那麼版主的判決公告,就是違反政黑版規一-3
(版主如果邏輯錯亂成接受法律等於依法律審判)的明確事證。
PS:對政治人物公然侮辱也是違反刑法的,可不可以依照政黑版規一-3來檢舉?
有沒有跟政黑版規三-1衝突?依哪一條為準?
政黑版規一-3 只是一種宣告,雖然是廢話(中華民國的法律就算版規沒有宣告,一樣
管的了),但無傷大雅,不是用來審理版友有無違法、違規的依據,版主開此先例,
等於拿石頭砸自己的腳,知道中華民國的法律有幾條嗎?版主審得完嗎?版主有空去
地檢署按鈴提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