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ID:
radiodept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YH85dKb
三、要求重審理由
政檢板規3-1
1.檢舉文24hr內限發表1篇,時間內超貼文章不受理並刪除,且168hr(7天)
內禁止檢舉,於168hr(7天)內再度發表檢舉文,處以30天水桶之處分。
整個政檢板規3.0完全沒有自刪的相關條例,
若沒有相關條例何來此判決?
若限制檢舉的目的是為了減輕板主業務,
那在板主確認檢舉前自行刪除到底哪裡影響到板務?
如果要對自刪進行判決,
是否至少要在板規中加入
「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度。」
之類的條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