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搞] 台灣國憲法

作者: Vassili242   2006-10-20 17:57:34
台灣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台灣國基於愛台灣主義,為民 (禁黨) 有民 (禁黨) 治民 (禁黨) 享之本
土共和國。
第二條、台灣國之主權屬於民禁黨員全體。
第三條、具有民禁黨黨籍者為台灣國公民,其餘者為平民。
第四條、台灣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明禁黨中常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愛台灣與支持民禁黨者為本土籍人民。
第六條、台灣國國旗定為四角綠色,中間一綠色台灣。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台灣國土本籍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受保障。除外來民族者可任意逮捕或拘禁外,其餘本土
籍人民非經民禁黨中常會會議決議者,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禁。
第九條、除外來民族者外,皆不受軍法審判。
第十條、本土籍人民享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外來民族者有限制。
第十一條、本土籍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本土籍人民有秘密通訊,創立電台之自由。
第十三條、本土籍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本土籍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外來民族者無。
第十五條、本土籍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本土籍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外來民族者無。
第十七條、本土籍人民有選舉之權,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廢除。
第十八條、外來民族應考試服公職,本土籍人民免經考試可直接空降。
第十九條、外來民族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本土籍人民可使用發票、禮卷等報帳。
第二十條、外來民族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本土籍人民者無。
第二十一條、本土籍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民禁黨中常會
第二十二條、民禁黨中常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十三條、唯有愛台灣之台灣國公民才有資格當選中常會委員。
第二十四條、民禁黨中常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正副總統。
二、選舉民禁黨正副主席。
三、修改憲法。
四、行使行政、考試、監察及司法監察權。
五、判斷任何人民之愛台灣思想。
第二十五條、民禁黨中常會任期十年,除思想改變外不得任意解職。
第二十六條、民禁黨中常會開會地點在民禁黨黨中央所在地。
第二十七條、民禁黨中常會委員所言所行皆不受任何限制,對外不負責。
第二十八條、民禁黨中常會委員非經民禁黨開除黨籍者,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二十九條、民禁黨中常會之組織及其一切,由民禁黨黨團定之。
作者: BARBLE (粉紅小象)   0000-00-00 00:00:00
第三條讓我想到了羅馬公民權的取得方式
作者: asufaruto (阿司發路多)   0000-00-00 00:00:00
哈哈.................
作者: a12361510 (鴨子)   0000-00-00 00:00:00
M囉~也收精華區~加油加油
作者: a12361510 (鴨子)   0000-00-00 00:00:00
很愛台灣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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