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公車處購地案﹐它的性質是什麼﹐很多人的認知都不一樣﹐甚至連名稱都一改再
改﹐沒有非常完整的一套標準﹐大家曾在電視報紙看到公車處購地案﹐檢調說是購地圖
利案﹐網路討論區上說是基隆市政府公車處購地弊案﹐媒體﹑檢調單位的認知不一樣﹐
做老百姓的我們要如何能了解﹐作公務人員的人也搞不清楚。
尤其我手頭有一份九十年到九十五年度公車處購地的名稱別和名稱變更的明細表﹐九十
年到現在真正看到「霧煞煞」﹐公車處購地案可叫購地案加上圖利案﹐有時叫購地弊案
﹐有時叫基隆公車處購地弊案﹐或叫公車處購地弊案加圖利案﹐有時叫購買土地案﹐有
時叫基隆五豐化工購地案加上交易案﹐到底什麼案真的是沒法去了解。
公車處購地案從這些名稱別﹑認知真的是沒法去掌握﹐莫衷一是﹐變來變去﹐公車處購
地的用途與名稱真的讓我們很難去追尋﹐不曉得大家聽的懂﹖有夠花﹑霧煞煞。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稱圖利案與購地案兩項類別﹐我要請教大家﹐貪污治罪條例裡根
本就沒有所謂購地案﹐檢察官把它定義﹐說購地案只要有購地﹐不必經過市議會通過和
土地使用變更﹐就可以直接買下來﹐就可以直接用﹐不必附土地所有人證明﹔圖利案認
為要存根﹑匯款單才可以認定﹐圖利案也是檢察官創造出來的新名詞﹐不是法律罪名﹑
用途別等等。
請大家想想﹐之前的政府所謂禮券案﹐我們也發現有一個人她用禮券每個月領了一百
二十萬﹐連續領十個月共領一千兩百萬﹐用非公務員名義領的﹐檢察官不是說公務員
收受禮券沒關係﹐她們卻可用禮券報國務機要費。
不管是媒體﹑檢調意見不一﹐案件名稱也一再變更﹐讓大家莫衷一是。連市府慣例也是
前後不一﹐到底可不可以用何種方式真的不懂﹐有很難懂﹐也沒人跟我們上過課。
作為地方的市長﹐到底可不可以像其他攤販的買攤位﹖菜市場﹑夜市﹑甚至流動攤販﹑
地攤都有﹐但市府預算書找不到首長購地案。一般公司董事長也有採購﹐作為一個市府
首長不能投資﹑買地﹐這樣對嗎﹖公車處購地案是採購案﹖還是購地交易案﹖
到菜市場買豬肉也要送兩根香腸﹐一年幾千根﹐做一個首長公車處購地案不是採購案不
然什麼是採購案﹖所以檢調當作是一般圖利案﹐沒什麼圖利﹐做一個首長要怎麼做﹖比
一個殺豬肉的﹑作夜市的﹑擺地攤的還不如﹐市長不必買地嗎﹖
公車處購地案不做一個檢討﹐建立制度﹐這樣的爭議永遠不會停止﹐台南市的許市長等
首長也會陷入兩難﹐甚至被誤會﹐我相信許市長不是那樣的人﹐這是制度的問題﹐地下
街工程統包案也有這樣的爭議﹐全國唯一在用公車處購地的市長﹐為了這個性質大家認
知不同﹐結果說市長圖利﹐這讓我們非常痛苦和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