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
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六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七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刑法第七十九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
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
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假設邱毅是今年四月一日入監,而刑期二分之一即假釋,十月三十一日出獄,
但是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要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
刑才能算是已經執行。也就是他的假釋會在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才期滿,到時候才能
算是執行完畢。
邱毅此次並沒有被褫奪公權,但是在明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任何選舉他都不能
夠參選。
不過因為沒有褫奪公權,所以如果他十月底出獄,還能回去當三個月的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