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黑真的很可悲,一直有這樣滿腦陳腐威權思想的藍板主們,以迫害言論自由為能事!
請研讀下面三篇系列文,好好學學什麼叫作『言論自由』!
一、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028
馬英九開始封殺金恒煒
台北地方法院上週六判決,專欄作家金恒煒須賠償馬英九夫人周美青“名譽損失費”六十
萬台幣並登報道歉;因在去年大選前的一場造勢會上,金恒煒曾引述一本書的資料,指周
美青在美國哈佛期間曾偷竊圖書館報刊。
台北地院的這項判決,給人的強烈感覺是,法官不僅維護當權者、替馬英九做“打手”,
更明顯挑戰、踐踏言論自由的原則。
在新聞自由度相當高的美國等西方國家,早就對這樣的名人和權力者狀告誹謗案,確立了
明確的裁決標準。
如美國最高法院四十年前就在裁決一名警察局長狀告《紐約時報》誹謗案時,提出了著名
的“三原則”: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一般平民不受這個限制)要告誹謗,必須提出三種
證據,第一,報道與事實不符;第二,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損害;第三,有“事實惡意”,
即事先知道不是事實,或不加核實而有意陷害當事人。最高法院還裁決,舉證責任在原告
,而不是被告。這是一項巨大的有利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決定,因為誰負責舉證,誰更困
難。
按照這個目前全世界民主國家幾乎都採用的“三原則”,做為總統夫人的周美青(不僅是
公眾人物,更有相當權力)就必須提出:第一,指控與事實不符。不是由被告提出證據,
而是由周美青自己“舉證”,證明她在美國哈佛期間沒有偷過報刊。第二,她要證明,這
個指控對她名譽造成“損害”;不是她自己感覺怎麼樣,而是諸如因此發生婚變,或丟掉
工作等實質損害;第三,即使前兩項能做到,周美青也難以證明對方是“有意陷害”。怎
麼證明對方事先有預謀?美國最高法院所以把這個“第三”定得這麼難,就是盡最大努力
不讓“權力者和名人”輕易打贏官司,由此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
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當然很可能因此付出被人誹謗和污名化的代價;但因為他們是名人
,就有很多機會上媒體,澄清自己。美國最高法院的這種裁決,就是寧可讓權力者和名人
付出這種代價,也不要出現批評者因可以被輕易懲罰而噤聲,導致新聞和言論自由受限,
造成整個社會的損害。
總統夫人狀告一個專欄作家,在美國是完全不可想像的。別說第一夫人,就是美國的共和
黨總統候選人麥肯,被《紐約時報》沒有“明確消息來源”地指控有婚外情,麥肯也沒有
去告報紙,就是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有那個“三原則”,他沒法打贏官司。當然,麥肯的“
名譽”因此可能受損,但美國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卻受到了保護,這才是美國的法官和民
眾更看重的。而今天台北地院的這樣判決,等於是殺雞儆猴,替馬英九封住批評者的口。
馬政府上台後,國際無疆界記者組織發佈的全球新聞自由度排名,台灣已從36名,大幅降
至59名;而今天馬英九夫婦對一個評論家的這種打壓、封口,將使台灣的排名,更會下降
。更嚴重的是,它將造成一種肅殺的氣氛:你們誰敢“污蔑”國民黨高官,就讓掌控在該
黨手心裡的“法律金箍棒”給你們顏色看。
二、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101
台灣的誹謗法必須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案的一項裁決,使“媒體和記者將享有更大的法律保護”
。加國最大報紙《環球郵報》的社論說,這是“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加國進入新時代!
這個案子發生在九一一事件時,當時渥太華的警官庫森帶著愛犬到紐約世貿現場搜尋倖存
者。《渥太華公民報》在報導此事時,引據紐約警方的消息說,庫森偽稱自己是皇家騎警
;而且他的愛犬並未受過適當訓練,可能影響救援行動。於是庫森面臨警方的紀律處分。
庫森以“污蔑、誹謗”罪名,把《公民報》和三名報導記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訴
法庭,陪審團裁定《公民報》需支付庫森十二萬五千元的賠償費。
有時報導失實,也不算誹謗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否決了安省法庭的裁決,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並對“污蔑、誹謗案”
做出新的闡述,指出過去的“誹謗辯護過於嚴格和受限,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
自由保障”。
主審法官指出:從現實角度出發,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證實。由於媒體可能
因某種原因無法證明自己報導的東西是事實,比如說,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無法出庭
作證等,結果使得許多與老百姓利益相關的故事被打入冷宮,或即使發表,故事中的重要
情節要被刪去。
對《公民報》作出有利裁決的大法官強調,法律的重點如果放在不讓假話、不實消息在市
面流行,最終結果“將是真理被壓制”。因為只有讓不同的意見和思想自由地傳播和交鋒
,最後才能 “尋求到真理”;在信息流通中,“誤解和錯誤將被揭穿”,真實最後一定
占上風。
加國大法官甚至說,“有些情況下,為了老百姓的利益,對有些沒有事實根據的話不應該
被追究法律責任。” 《公民報》的律師解釋說:如果記者對其報導的內容已經進行了核
實,但最後仍出現錯誤或失實,那麼記者和媒體就不會被判污蔑或誹謗。這個判例的精神
,和美國的“給記者和媒體誠實犯錯的空間”是一樣的。就此,《環球郵報》社論歡呼說
,“從現在開始,加拿大的言論更加自由,人們對問題的公開辯論將比以往更加開放。”
金恒煒 周玉蔻,言者無罪
美國對誹謗案具有全世界最保護新聞自由、最有利媒體的法律,現在加拿大跟進。但已經
是民主國家的台灣,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不僅遠遠落後,而是已經到了阻礙民主進程的地
步。我們看幾個案例。首先是評論家金恒煒被判誹謗總統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
哈佛時偷報刊一說,早見《馬經》一書。金恒煒到美國演講時,還去波士頓向披露此事的
哈佛醫學院教授核實。這位教授也曾抵台開記者會,並願出庭作證。這樣的案子,在加拿
大,在美國,有第一夫人權勢地位的周美青,絕不會打贏。因西方對誹謗案的裁決,多基
於這樣的原則:即使消息可能不準確,但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監督更重要;寧可讓他
們名譽有受損的可能,也不要輕易給媒體定罪,而導致言論自由受限,損害大眾知情權和
公共利益。
更早些時候,電視節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誹謗連戰一案,也同樣離譜。二千年總統大選時
,周玉蔻在政評節目中和來賓溫紳評論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連戰去被視為洗錢之都的瑞士盧
加諾旅遊一事。此事緣自溫紳所寫的書,其中“懷疑連戰將部分家產寄存在瑞士”。結果
被連戰控告是“影射、誹謗”。連戰官至副總統,又是總統候選人,對這樣權勢人物的懷
疑和評論,就如此輕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麼還敢議論、評論權力者?周玉蔻拒絕登報道
歉,連戰居然聲請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權力影響力至此,這在加拿大、美國等,簡直完全
不可想像。
誹謗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論家李筱峰被判誹謗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案,則更離譜。因法院的判決,不是因事實有
錯,而是說李筱峰批蔡時使用了“厚顏無知、政客的居心之惡毒與陰狠、卑鄙”等“字眼
”(卑鄙一詞,還是李引用蔡的同黨人士批蔡之語)。那麼法官是否應出版一本“字眼法
典”,告訴天下評論家,那些形容詞可用,那些屬誹謗?誹謗是指事實指控,而不是抽象
的主觀評論。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專欄作家的評論,對那些權力者,怎麼痛駡、貶損,使
用什麼形容詞,都沒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連被起訴的情形都罕見。蔡是立委,還曾是國
民黨文傳會主委,當過兩屆泛藍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權傾一時。如果政治評論對這樣的
權力者使用什麼詞,都要追罪判刑,哪還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可言?
至於台灣的誹謗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謬。在西方,誹謗案屬民事糾紛,即使
定罪,也只是罰款,而不必蹲監獄。把誹謗作為刑事犯罪,不僅更恐嚇媒體和評論者自我
設限或閉嘴,更是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訴訟”方式介入民事糾紛,為黨派鬥爭和政治清算
等,提供了機會。
誹謗案的標準和審理原則不改革,不走向美國和加拿大的方向,台灣就不會有真正的言論
和新聞自由,台灣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監督和保障。
三、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156
馬英九“暗算”金恒煒
專欄作家金恒煒被第一夫人周美青告“誹謗”一案,上周高院二審仍維持原判,要金恒煒
賠償六十萬。雖該案仍可上訴,但這種判決,明顯不利言論和新聞自由,損害臺灣的民主
形象。
在西方民主國家,第一夫人被批評、嘲諷,甚至被辱駡、中傷,司空見慣;從沒見哪個第
一夫人去法院打官司。因為西方用立法形式,保證了批評者不受懲罰。
我在以前的專欄提過,美國最高法院曾就官員和名人打贏誹謗案,制定了著名的三原則(
普通人不受此限):他們必須證明報導失實;當事人名譽受損;對方有事實惡意(即有意
陷害)。確立這樣嚴厲的標準,就是寧可讓權力者和名人付出名譽受損的代價,也不要發
生批評者輕易被罰而噤聲的後果,而損害言論和新聞自由。目前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幾乎
都採用這個“三原則”。
所以在美國,沒有第一夫人去打誹謗官司。例如,里根當總統時,就有女作家凱利寫書說
,第一夫人南茜跟男歌星弗蘭克.斯納卓“有染”。但南茜沒去告那個作者,那個歌星也
沒採取法律行動。這類傳聞當然會影響當事人形象,但總統夫人所以不打官司,一是不想
造成以勢壓人的形象,另外因上述的“三原則”也很難打贏。
克林頓做總統時,第一夫人希拉里被報導說,白宮法律顧問、她原來的律師夥伴是她的“
藍粉知己”,兩人有私情,最後那個律師自殺身亡。但希拉里也沒有去打誹謗官司。
後來,前《紐約時報》記者寫出《希拉里真相》一書,說希拉里“私生活墮落,有政治野
心”,說她跟克林頓的婚姻只是“幌子”,她拒絕和他同床;但克林頓到百慕大度假時強
暴了她,使她懷孕有了女兒。書中還說希拉里搞同性戀,指名道姓她的兩個女伴。結果不
僅希拉里,連兩個被點名的女伴,也都沒出來打官司,只是接受記者採訪時否認,並批評
。
到小布什做總統時,第一夫人勞拉也不能倖免,她被說“吃”女國務卿萊斯的“醋”,因
萊斯跟布希“有染”,她跟總統丈夫打鬧要離婚等。對這些純屬子虛烏有的中傷,勞拉和
萊斯都沒有去打誹謗案。
美國制定限制官員和名人的法律三原則,才能保證媒體敢揭短、挖醜聞。例如曾說賴斯是
同性戀者的小報《國家詢問報》(National Enquirer)後來揭出民主黨總統競選人愛德
華茲背著患癌症妻子跟女助手鬼混,愛德華茲沒去打誹謗官司,結果最後被挖出更多事實
,愛德華茲只得承認。標志美國新聞界最高榮譽的普利策獎,今年破天荒,提名了這家小
報。
金恒煒說周美青偷報紙,並非他本人杜撰,而是引述當年在哈佛圖書館打工的台灣學生張
啟典的揭露。去年我去波士頓演講時,還見到這位後在哈佛醫學院工作的張啟典教授,他
再次證明確有此事。幾年前金恒煒來美國演講時,還特地到哈佛向他求證,認真核實過。
現在周美青不敢到美國來跟原告發人打官司,而是在總統丈夫的庇護下,在台灣死咬住金
恒煒,不僅以權壓人,並明顯是對一向批判馬政府、為台灣前途呼喊的金恒煒進行政治報
復。
信奉自由價值的知識份子,應該站出來聲援金恒煒,抗議馬英九夫婦的惡行。這不僅是支
持一個專欄作家,更是支持言論自由的原則,支持台灣的民主。今天金恒煒因言論被罰,
被“暗算”,明天就可能輪到我們每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