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1月6日公告的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沒有修改五年免責條款。
如果這五年免責條款這麼不好,為甚麼不改過來?
難道民進黨當時有用便當飛鞋大鎖撕假髮勒脖子絕招嗎?
八年遺毒這招真的是超級好用的說
立法院公報第95卷44期第1頁,稅捐稽徵法23條修正條文是沈智慧等38人提出,
程序委員會同意列入議程。開會時間是95年10月27日上午。
立法院公報96卷2期,財政委員會紀錄,日期是95年12月11日。
沈智慧說明提案理由,說五年免追繳是稅捐稽徵法規定的,財政部官員居然開小門,
說五年到期前只要移送執行,就可以終身追稅。[讓人民成為稅奴,被終身追稅,
這合理嗎?]
財政部長何志欽發言反對,認為追稅有正當理由。。
沈智慧追問財政部認為應該訂定多久期限比較合理,部長認為徵收期屆滿再加15年,
共20年,這只是初步建議。
雙方開始爭辯到底該長時間。
沈智慧等提案,修正為五年徵收期屆滿,超過五年沒執行、或者還沒執行終結,
就不再執行。
然後朝野協商,改成
1.徵收期間屆滿前送強制執行的,從五年到期日期,五年內沒執行。就不再執行。
2.五年屆滿前已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
超過五年還沒執行完的、就不再執行。
96年1月3日協商完成。
96年3月2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
立法院公報第96卷20期第101頁,稅捐稽徵法23條修正條文照協商版本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