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0-05-05 09:29:28
第一篇:
去司法院全球法規資料庫查詢的結果
http://0rz.tw/dcwKW
第七十二條 (造謠罪)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是軍法
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
msnsm並沒有談論到關於軍事上的問題
不符合造謠罪
第二篇:
從上下文判斷,msnsm所言乃指:
「外省、客家、原住三大族群中有極高比例厚臉皮支持厚黑國民黨。」
國民黨乃政治群體可以公評,但外省、客家與原住三大族群則非政治群體,
同時支持厚黑國民黨不該與厚臉皮劃上等號,
正如同支持貪腐陳水扁不該與貪污劃上等號一樣。
國民黨厚不厚黑可以受公評
外省人、客家人、原住民是台灣的族群
國家實行各種政策時必須要考量不同族群的需要和訴求
總不可能,為了台灣的和諧而必須犧牲掉某些族裔的利益吧
既然是國家裡的族群那必然跟政治有關
回頭過來看這個判決
外省、客家、原住三大族群中有極高比例厚臉皮支持厚黑國民黨。
根據
http://0rz.tw/ptpfo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厚臉皮應該不至於毀損他人名譽者
看了一下公然侮辱
http://www.npf.org.tw/post/1/3776
以這篇來看
厚臉皮不一定能判
第三篇
拿228出來判就有點誇張了
228確實發生
而到底事情詳細的來龍去脈如何
沒有人很清楚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0:00
妳的法律常識不及格,誹謗就是一種造謠罪請見刑法第310條
作者: CzechMan (傑克)   2010-05-05 09:41:00
1樓怎不快去搭乘詐湖線? ^_<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0-05-05 09:41:00
樓上也跳太遠了吧(這算常態嗎?)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2:00
昨天剛搭過,很擠,捷克人別用文湖線跳針救援
作者: CzechMan (傑克)   2010-05-05 09:42:00
我不能關心板友嗎? 莫名其妙 !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3:00
就事論事對捷克人來說,不知道是不是一種障礙?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0-05-05 09:44:00
已經是了吧.還須要問嗎?
作者: flyover01 (想得不可得 情愛裡無智者)   2010-05-05 09:44:00
只准州官跳針詐胡,不准鄉民提高捷? XD
作者: CzechMan (傑克)   2010-05-05 09:44:00
諫言對護騜的納美人來說 是不是一種阻礙?
作者: douglaus (..)   2010-05-05 09:45:00
很擠代表很多人用大眾運輸工具 比蓋了快經營不下去的好
作者: CzechMan (傑克)   2010-05-05 09:45:00
詐湖的車廂好窄小 天龍人真科科 XDDDDDDD
作者: WeLoveTaiwan (鄉親啊 這就是愛台灣啦)   2010-05-05 09:45:00
跳針對正常人來說 都是一種阻礙 不正常的才不覺得
作者: WeLoveTaiwan (鄉親啊 這就是愛台灣啦)   2010-05-05 09:46:00
版規本來就跟法律不同 到一個版不尊重版規 只會狡辯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6:00
不知道變成九官鳥,是不是一種傳染病?
作者: WeLoveTaiwan (鄉親啊 這就是愛台灣啦)   2010-05-05 09:48:00
都按照法律來 那就不需要版規了 只要說依照法律判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0-05-05 09:50:00
拿軍法部份來講沒扯到軍事的謠言不算造謠 XD 能用這麼蠢的邏輯護航真是了不起...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0-05-05 09:54:00
應該是把它的分身全都一起水桶才是,不然鬧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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