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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留言與網路誹謗
資料來源:感謝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11101585提供
電子郵件、個人部落格、 BBS討論區,讓我們能夠即時地發表個人意見,並且透過這樣的行
為宣洩情感。但是,若是不夠理性,過於激動的文字很容易就變成不當的言論,構成公然侮
辱誹謗,甚至是違造文書的罪行。
在網路上談論任何事情,若是不夠理性、任意公布他人隱私或者用他人名義發信、發言,這
很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或偽造文書罪。
根據刑法,在網路上公然辱罵別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罪。如果進而編造不
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
根據刑法 310條誹謗罪之相關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