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都更釋憲!張金鶚認不溯及既往 文林苑

作者: harisea (sdfwe)   2013-04-29 21:40:25
都更釋憲!張金鶚認不溯及既往 文林苑王家:市府曲解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大法官26日宣告都更條例違憲!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27日出面開記者會說,大法官解
釋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是指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9條、第22條、第22條之1,以
及第36條等部分條文進行釋憲,並分別作出合憲、違憲及不予受理解釋,但因為法律不溯
及既往,不影響文林苑更新案及執行代拆作業。對此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戶王家認為北市
府曲解大法官會議釋字709號解釋文,專業素養低落。
張金鶚27日指出,本次釋憲內容已說明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係
為合憲,另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代拆條文不予受理,且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釋憲
結果並不影響本府依法核定文林苑更新案及執行代拆作業。
張金鶚說,針對文林苑案,6人小組已訂出多個方案,正就「合法」、「公平合理」、「
浪費最少社會資源」等評估,近日再分別徵詢不同意戶王家、36戶同意戶與樂揚建設等意
見。
北市府希望文林苑案,能透過協商小組,使相關權利人能取得共識打破僵局,並兼顧各方
權益下,使本案早日圓滿落幕;北市府也在2012年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列出保障民眾
權益的修法建議,希望內政部能儘速完成全國一致規定,讓北市府能夠據以辦理。
不過,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戶王家代表王廣樹、王瑞霙表示,北市府「曲解」大法官會議
釋字709號解釋文,專業素養低落。王廣樹指出,大法官沒受理,是因訴訟未達終局判決
,是程序未達聲請釋憲時機,並非不違憲或合憲。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也表示,解釋文明確指出,正當法律程序應合乎公平與實質正義
。但文林苑案,北市府公聽會通知沒有送到,也沒針對反對意見召開聽證會,明顯違反程
序正當原則。雙方各執己見,各自解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28/198846.htm#ixzz2RpzS7LYf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3-04-29 21:42:00
早就說不用對王家衛客氣 直接鏟掉就好 他們根本不會讓步浪費大家時間罷了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3-04-29 21:47:00
在花果山的話應該是王(家)法 > 憲法
作者: makoto888 (Makoto)   2013-04-29 21:48:00
要市當時直接鏟掉也不會搞到現在北市府兩面不是人了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3-04-29 21:48:00
我要34->347 還要路邊 景觀 不爽我就要原地重建(不住)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4-29 21:48:00
所以一切問題就是在好冰冰身上
作者: makoto888 (Makoto)   2013-04-29 21:49:00
對付吱吱的唯一方式就是別妥協,幹爆這些死吱吱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4-29 21:49:00
大法官都沒講溯及既往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4-29 21:50:00
對郝龍斌而言,拖張金鶚下水的確是好棋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4-29 21:56:00
還在通知書...是被打臉打到失憶了嗎?
作者: Fengyeh (會社)   2013-04-29 22:02:00
張這次的解釋是對的,就這麼簡單
作者: purin820611 (Fantine)   2013-04-29 22:55:00
停止訴訟→不受理釋憲→法條有效 北市府其實滿高招的XDDDD
作者: purin820611 (Fantine)   2013-04-29 22:56:00
想辦法讓你不要打官司 就不能推翻法條
作者: DragonQuest (尚未認證通過)   2013-04-29 22:59:00
jarry兄有誤喔 在花果山是 有利於王家的法>>>>任何法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3-04-29 23:28:00
不予受理的意思 翻成白話是否就是"別浪費林北的時間"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3-04-29 23:29:00
法律外行人請益@@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4-29 23:46:00
除非大法官指明無效之處,否則無牴觸之處本來就有效
作者: zainc (念湘)   2013-04-30 00:02:00
不就蠢蛋好兵兵讓王家以為他們本錢仍然雄厚?說到底就郝無能才拖到現在
作者: moft (到處走走~~~)   2013-04-30 01:12:00
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4-30 01:12:00
好像沒感想ㄟ 趕快補一個吧
作者: yevvi (yevvi)   2013-04-30 01:13:00
通常爛攤才會反映一個人的能力到底到哪,加油吧,張副市長
作者: moft (到處走走~~~)   2013-04-30 01:13:00
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作者: moft (到處走走~~~)   2013-04-30 01:14:00
大法官都已經給了一年的落日條款
作者: moft (到處走走~~~)   2013-04-30 01:17:00
當然沒有朔及既往的問題.這個王家也實在太牛了吧!有點過分!
作者: INIP (忙人無是非)   2013-04-30 11:07:00
王家真的很糟糕...一己之私危害眾人...怎麼全家上下一個德行家風真的很重要啊....
作者: pcshjuju (近視傳說)   2013-04-30 11:10:00
副市長好像有點難當 王家擺明就是要鬧到底
作者: INIP (忙人無是非)   2013-04-30 11:14:00
唉~王家再鬧下去...要是老天爺出手就不好了...早點醒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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