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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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4日
針對譁然輿論,台北地院合議庭呼籲「拋開藍綠,回歸法律」來看待林益世案
判決。但法律上真的說得通嗎?
本案首要爭議在於「職務上行為」,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法定職權說
,但最高法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此後實務兩說併陳,端視
個案而定。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
權說、後採實質影響說,最後判處陳貪污罪刑定讞。林案合議庭本於貪污罪亦
在「保護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為實質影響說背書,
並且洋洋灑灑創設下位類型,試圖填補最高法院的說理漏洞。合議庭竟然認為
,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實質影響
。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
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姑且不論實質影響說的理論缺失及實務濫用,本案縱使採取「最有利被告」的
法定職權說,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及質詢、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本來就屬
其「職務上行為」。向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貞等前立委
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歷審也都肯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
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則是利用立委對國科會的質詢、預算等法定
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預算等法定監督職權
,而該部對中鋼、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決策控制權,即使從法定職
權說來解讀,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反過來說,不正因為立委職權
,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生意」才成交嗎?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反而
牽強附會,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讓人跌破眼鏡。
為貪污發明創意
其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
面告施顏祥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故僅屬選民服務,非關立委職務行為。試問,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要如
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轉達便箋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收賄後有
沒有辦事、對方領不領情、事情喬不喬得成,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
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例如陳哲男案,法院從未認定陳收賄後去關
說了司法案件,更遑論成功關說(正因沒效果,所以行賄的梁柏薰才出面反咬
陳),但這無礙其構成貪污罪的結論,更不會回過頭來否定職務行為的性質。
至於施部長有無積極配合行為,那是判斷施個人有無法律責任的問題,本來就
無關林貪污收賄的評價。簡言之,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林益世拿了
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最後,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
作坊」,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大水庫理論」、
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實質影響說」,而林益世案新創的「升級版實質
影響說」,更是錦上添花。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