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作者: TUCD (奔跑)   2013-05-04 09:03:42
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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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4日
針對譁然輿論,台北地院合議庭呼籲「拋開藍綠,回歸法律」來看待林益世案
判決。但法律上真的說得通嗎?
本案首要爭議在於「職務上行為」,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法定職權說
,但最高法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此後實務兩說併陳,端視
個案而定。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
權說、後採實質影響說,最後判處陳貪污罪刑定讞。林案合議庭本於貪污罪亦
在「保護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為實質影響說背書,
並且洋洋灑灑創設下位類型,試圖填補最高法院的說理漏洞。合議庭竟然認為
,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實質影響
。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
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姑且不論實質影響說的理論缺失及實務濫用,本案縱使採取「最有利被告」的
法定職權說,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及質詢、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本來就屬
其「職務上行為」。向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貞等前立委
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歷審也都肯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
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則是利用立委對國科會的質詢、預算等法定
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預算等法定監督職權
,而該部對中鋼、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決策控制權,即使從法定職
權說來解讀,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反過來說,不正因為立委職權
,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生意」才成交嗎?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反而
牽強附會,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讓人跌破眼鏡。
為貪污發明創意
其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
面告施顏祥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故僅屬選民服務,非關立委職務行為。試問,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要如
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轉達便箋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收賄後有
沒有辦事、對方領不領情、事情喬不喬得成,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
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例如陳哲男案,法院從未認定陳收賄後去關
說了司法案件,更遑論成功關說(正因沒效果,所以行賄的梁柏薰才出面反咬
陳),但這無礙其構成貪污罪的結論,更不會回過頭來否定職務行為的性質。
至於施部長有無積極配合行為,那是判斷施個人有無法律責任的問題,本來就
無關林貪污收賄的評價。簡言之,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林益世拿了
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最後,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
作坊」,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大水庫理論」、
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實質影響說」,而林益世案新創的「升級版實質
影響說」,更是錦上添花。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3-05-04 09:10:00
林老大出來說話了!!
作者: mimi33 (mimi33)   2013-05-04 10:14:00
希望大部分那些法檢不是他教出來的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3-05-04 11:35:00
終於有這類專業的評論了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3-05-04 12:22:00
老大說話了 可見這個判決真是天怒人怨
作者: onlypower (黑暗之心)   2013-05-04 12:44:00
我想最後可以不以請大法官解釋一下,認定一下貪汙公務員的身分認定到底是採法定職權、實質影響力說或是限制實質
作者: onlypower (黑暗之心)   2013-05-04 12:45:00
影響說,否則一天到晚這樣瞎搞,也不是辦法。
作者: fox999 (fox)   2013-05-04 12:53:00
這應該不是大法官解釋的範疇吧 相信之後會有刑庭會議決定採哪說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3-05-04 13:23:00
學說發展太多 見解各有不同 法官自由心證 狗官專鑽漏洞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3-05-04 13:24:00
沈疴已久 直到014開啟如同政策窗司法改革窗嗎?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3-05-04 14:32:00
ZZ... 整天發文幫自己塑造金身,真不爽就回去當法官啊還老大咧 頗呵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3-05-04 14:46:00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聖經本作者 曾擔任檢察官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5-04 14:59:00
法界理論跟實務各走各的已經不稀奇了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47:00
現在的實質影響說是要起碼跟她的法定職權有附隨關係的014這案說他不是貪污就是認為關說不是立委職務附隨行為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48:00
要說有問題,這才是問題的核心,那關說喬事用稍微好聽的話講是什麼:就是『選民服務』!要因為014案子所以對台灣法學理論做出貢獻嗎?請針對選民服務的法律性質寫套理論出來具體參考案例:高志鵬、014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49:00
問我的話,我還是認為收錢立法的有罪,收錢關說的無罪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50:00
是根本昧於民主政治運作本質的事情是把行政官員那套套到民代身上出現的漏洞好,林老大說這邊貪污罪關鍵是保護人民對公務員行政公正的信賴,請問一下台灣人民對民代的公正性跟對官員的公正性要求是一樣的嗎?絕對不一樣!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51:00
立委去找銀行幫債務人談欠款,跟馬英九出面,社會評價怎麼會一樣?實務就法論法,把立委的職權認定必須跟立法相關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4 15:52:00
蔡煌瑯收錢推動立法目前為止有罪,高志鵬014不算貪污因為他們搞的不是立法相關....這...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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