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PICK&TAKE DONE當初就有爭議,大略內容如下
新提的草案則對連線服務提供者做出規範
isp業者有分好幾類: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撥接上網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如為加速服務者之資訊獲取,於連線服務中提供中介或暫時
儲存資訊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網路拍賣等服務之Yahoo!奇摩、PC Home及
露天拍賣等。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搜尋服務之Google、百度等搜尋引擎。
後三種有觸法問題才會有這程序,但第一種的規定如下
由於連線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性質僅屬資訊匯流之通道,因而此類ISP如符合新修正著作權
法第90條之4所定共通要件,並具備(一)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二
)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
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之情形者,即能進入避風港,亦即對使用者利用其服務所為侵
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無須踐行「通知/取下」之程序,也無從踐行「通
知/取下」之程序(因為侵權資訊不在提供連線服務之ISP管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