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
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
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
;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令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
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
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前項撤銷處分之裁定應公告,於公告時生效。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債權人聲請,或因第五項之情形,經法
院撤銷時,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本條不是明明就賦予權利人在起訴後或之前30日內,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
處分嗎的機制?定暫時狀態本來就能達到封掉特定散布侵權品管道的效果呀.
按照司法實務,權利人也是因為有急迫需要會來法院求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
聲請,故法院也不可能拖太久,最晚一個月內要開庭做准否的裁定.也沒有
什麼司法程序曠日廢時的問題?
那現在到底是想怎樣?希望架空本條的規定,從法院手上奪權嗎?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41:00因為法院摸不到國外網站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4:00我反對智財局的計劃 嘗試解釋其背後原因 首先智財局只針對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5:00國外網站 不針對國內網站 其次是要求國內ISP封國外站 究其原因是國內侵權人可直接起訴處罰 國外侵權人難以處罰 其次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6:00是要透過法院來要求ISP封站 法院方面可能不配合(畢竟ISP無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7:00侵權)所以智財局要針對國外的網站從法院手上奪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8:00還有就是封網站與封網頁的差別 實際上當然是封站有效 但封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9:00站同時也封了沒侵權的網頁 法官未必會認同此連坐性處置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3:06:00所以我也反對啊(攤手)
有沒白話版的 …另外草案不是說只要有正板就不會封嗎?按此字面,等於所有網站都不能封,所以此草案只是虛的假議題,不是?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3-06-02 10:29:00寫了一堆,根本沒接觸到問題核心~這也有趣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0:59:00回weir,你說的對,照智財局的說法權限是大大的限縮,目標很小,只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00:00有100%侵權的或是幾乎100%侵權的才會被封,先忽略用字模糊的部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01:00分,回頭看,如果只有極少數的站會被封,也沒必要大費周章給智財局這麼大的一把刀,沒事揮來揮去嚇人吧?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2 11:08:00既然權限被縮很小.那麼又何來大刀之說?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2 11:09:00這法案我從頭到尾就認為這事來乎弄某方的.台灣的智財法歷史沿革去看.根本就是某國勢力在後推動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31:00嗯,應該說,他現在要權時說執法範圍很小,但實際執行時可以從寬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32:00或從嚴認定,裁量空間很大(大刀)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2 11:34:00那就直行範圍限定阿.更別說連PPX都關不了的話我懷疑他這把刀能有多大?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46:00問題是他打算封bt, foxy,mu照樓上說法,這bt,foxy,mu也不是100%侵權啊~ 這樣你看出來他的刀有多大了嗎? XD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48:00回想 當時江丙坤的餿主意倒是沒啥人幫他喊新聞自由哩
我是不知道其他人怎麼想拉 但如果到時行政無法逾越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