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
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
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
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立法理由〕
違法者隨意四處張貼廣告物,嚴重破壞市容景觀,影響環境衛生、生活
品質甚鉅,且違法者一犯再犯,防不勝防。為杜絕此一歪風,爰增訂第
三項,明定電信事業得依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
載之電信職務。
********************爭點***************************
蕭雄淋說法 June 8, 2012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12/06/08/20183
壹、智慧局之問題
本案緣起於境外侵權網站難以遏止,目前NCC配合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刻正進行電
信法通盤檢討,其中權利人團體 訴求修正草案第9條(原第8條)增訂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的規定,惟權利人希望由行政機關定是否封鎖,本局蒐集各國相關立法例研析後認為不宜
僅由行政機關決定 是否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爰提出建議條文初稿,敬請檢視其可行性並
惠賜卓見。
貳、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ps以下摘錄)
**權利人建議條文第9條規定(摘錄)
前項情形,如經警察機關協助蒐證確認該通信服務使用人非受我國司法管轄權所及,主管
機關應命電信事業為阻擋接觸該不當內容之適當措施(第3項)。
各版本之主要爭議問題
(一) 上述各版本,基於權利人建議「主管機關對於利用電信事業之網路向不特定多數
人提供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不當內容之通信 服
務使用人,應命電信事業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而現行法
對網路侵害他人權利,並無相應在電信事業於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停止 其使用網路、
移除不當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之規定。在目前傳播資訊數位化時代,網路侵權非常嚴重
情形下,電信法有關此部分應有修正必要。
(二)茲有爭議者:(以下簡述)
1. 此所謂「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不當內容或侵害他人權利
」,究應由何機關認定?是由行政機關或法院?如果是行政機關,係由電信主管機關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2、認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不當內容或侵害他人權利」
之機關,是否必須一致?即均由法院,或均由行政機關?可否部分由法院,部分由行政機
關?或行政機關及法院均可認定?
3、如果係由法院認定,是否必須有罪確定判決?抑或民事判決亦可?如果係侵害人民權
益者,是否限於「情節重大」?
三、各版本之討論(摘錄)
1. 侵害他人名譽或侵害智慧財產權,加害人被判刑確定,仍未移除網路侵害內容,電信
法應有由電信事業於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或為其他適當
措施之規定,使侵害行為不再繼續。
2. 上述此項侵害他人權利,究應由何人或何機關認定?由於行政機關並無約詢當事人、
調查証據、搜索扣押証物、在律師陪同下交互詰問之權利。故此項判斷是否侵害他人權利
,似宜由法院為之,不宜由行政機關為之。
3. 、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於網路有下列規定:
(1)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2)第46條規定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
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3)第49條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
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
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4)第69條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
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5)第103條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
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