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後來閱讀了一下修正案,發現問題根本不是某些人講的「只是第八條明確化」,問題
非常大。
為什麼?
第八條本來規定的對象是「營業人」,也就是說,ISP 可以終止以ISP 提供之電信服務
進行非法行為的特定人士(或團體)的服務並免責,而且是「得」,而不是「應」。
修正以後變成:只要是ISP 利用人,經主管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發文告知ISP ,ISP
「應」在技術可行之下終止對該ISP 利用人提供服務。
ok,什麼意思?
意思是說,智慧財產局說,外國某網站提供大量侵權物,明顯違規,就可以下令ISP 終
止該網站使用ISP 的服務。
這裡要簡單說明一下網路使用原理:
封包發送路徑如下:
使用者→國內ISP 供應商→外國網路供應商→侵權網站─┐
使用者←國內ISP 供應商←外國網路供應商←侵權網站←┘
所以事實上,侵權網站也是國內ISP 供應商的使用者,智財局下令,ISP 就必須不讓該
使用者使用ISP 網路,也就是不接收對方的封包,說穿了,就是可以封IP,馬上就於法
有據,不需要行政命令什麼的。
也就是說,這完全是一條封網法律,把第八條擴大解釋,我的理解是如此,請問有沒有
人可以提出另外的見解的?